以法治力量守护“绿色国宝”
2025年06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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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韩美玲 吴亦有
古人云,“名园易得,古树难求”。散布山水间的古树名木,以年轮为光阴作证,被称作“绿色国宝”“有生命的文物”。
古树名木是记录自然生态变迁的“活化石”。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引下,我国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和可喜成绩。但古树名木保护工作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体制机制问题。在此背景下,国务院颁布《古树名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3月15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次以行政法规形式,明确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填补了古树名木保护领域国家层面的法规空白。古树名木迎来了法治保护的春天。
古树名木分级分类科学施策
《条例》出台前,2000年9月实施的《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我国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办法》效力层级较低、适用范围存在局限性。
第二次全国古树名木资源普查结果显示,我国普查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共508.19万株,约95%分布在乡村。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文明研究院副院长、生态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教授杨朝霞表示:“相较《办法》及其他现行古树名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条例》不仅扩大了适用范围,还增加了保护等级。《办法》仅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和风景名胜区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则将乡村等其他偏远地方的古树名木纳入保护,填补了乡村古树名木保护的立法空白。此外,《办法》仅将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条例》则对古树实行三级保护、对名木均实行一级保护。”
“一直以来,古树名木分类认定的主要争议集中在标准不统一和范围模糊。如,人工培育的树木是否应纳入保护范围存在争议。”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法学教授、湖南省生态安全检查理论研究中心研究员胡潇潇表示,《条例》明确古树不包括人工培育、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商品林中的树木,主要是突出古树名木的历史、文化和生态价值,避免保护资源过度分散,实现保护与利用的平衡。杨朝霞也关注到了该问题。他认为,《条例》引入功能管制、目标导向的思维,不以保护古树名木为由“一刀切”,充分发挥人工商品林的经济效益,切实维护林业从业者的合法权益。
过去,分级标准不统一、不灵活等问题,一直是古树名木分级保护的痛点难点。《条例》对古树按照树龄实行分级保护,对树龄500年以上、300年以上不满500年、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分别实行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对名木均实行一级保护;考虑到部分城市实际,允许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城市古树实行提级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