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立法推进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

2025年06月03日 字数:1019

  □文/朱宁宁

   医疗保障体系是一个多层次的完整体系,不仅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这一主体性制度安排,也涵盖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以及慈善医疗等。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这个多层次体系需要完整的法律来规制。

  医疗保障法已被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在今年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再次领衔提出关于制定医疗保障法的议案。
  “通过制定医疗保障法,确立中国特色医疗保障制度体系的目标、原则与制度框架,清晰地赋予全体人民平等的法定医疗保障权益,意义重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实现整个医疗保障制度在法治化轨道上运行是当前面临的紧迫任务。
  ★让医保制度成熟定型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医疗保障制度日益健全,建立起全世界规模最大的医疗保障网,群众就医用药负担持续大幅减轻,全民健康水平显著提升。
  但在郑功成看来,这一制度尚未成熟,只有通过立法,才能真正确立全体公民公平公正享受医疗保障的权利,才能有效规范医保、医疗、医药之间的有机联动,才能有效规范和长效约束医保及相关各方主体行为,进而实现医疗保障制度规范有序运行,并为全民提供清晰、稳定的安全预期。制定医疗保障法的目的,就是为医疗保障制度的运行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
  郑功成强调,现行医疗保障制度的缺陷已经形成了路径依赖,急切需要通过立法才能矫正。比如,由于缺乏立法规范,医疗保障政策在实践中的多变性与不稳定性极易损害参保群体切身利益。又如,尽管目前各项医保行政管理工作已经整合到了新成立的国家医疗保障局,但由于缺少法律授权,导致现行监管工作无法可依,给工作的正常开展带来了较大阻力。“上述问题的客观存在表明,不立法规范便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医疗保障制度也很难成熟定型。”
  “疾病医疗是人民群众面临的重大后顾之忧,医疗保障作为普惠性社会保障制度安排应当尽快走向成熟、定型,为全体人民提供稳定的医疗保障预期。”郑功成指出,作为唯一覆盖全民的重要社会保障制度安排,医疗保障制度关乎全民的切身利益,在建制目标、保障对象、利益关系等方面与其他社会保障项目有着较大区别。其主体关系复杂,涉及政府、用人单位与参保人个人三方和医保、医疗、医药三大领域的互动,还有市场主体和社会力量参与,需要依法维护其稳定性和连续性。因此,单独立法是确立医疗保障制度的基本保障,必须通过立法明责赋权,即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