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土地征收中承租人权益的保护
2025年05月10日
字数:1836
利,分别设立了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则将生产经营者的停产停业损失直接补偿给生产经营者;有约定依约定,没有约定的,由房屋所有权人参照相关内容对生产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者不是被征收人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应当支付给生产经营者,需要提供停产停业损失证明材料的由生产经营者承担。
河北省、湖北省、武汉市的规定肯定了房屋承租人获得装饰装修补偿的权利,分别设立了依约定与协商确定装饰装修补偿的分配方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与广州市的规定肯定了房屋承租人获得临时安置补偿的权利,分别设立了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协商分配和房屋所有权人未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且未向承租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临时安置补偿支付给承租人的临时安置补偿的分配方式。
上海市规定征收居住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定被征收房屋的承租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由房屋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优先给予解决。上海市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上述规定减轻了房屋承租人在搬迁后安置的困难,有利于维护房屋承租人的权益与社会的和谐稳定。
除此之外,四川省、成都市、合肥市、广州市要求房屋所有权人自行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或清退被征收房屋。这样的做法是为了减少房屋承租人对征收人提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减轻征收人的征收压力。
从各地对于承租人相关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虽然《征收补偿条例》中并未对承租人进行任何规定,但仍有地方立法肯定了房屋承租人获得搬迁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装饰装修补偿、临时安置补偿以及获得安置的权利并提供了相应的补偿分配方式,对承租人权益保护具有重大意义。
征收程序中承租人权益保护的路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725条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期间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不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根据《民法典》规定,引发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包括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征收就属于事实行为,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效果理论,若由征收决定生效引起的房屋所有权变动可以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则征收决定生效时,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之间形成新的租赁关系。
根据《征收补偿条例》第8条规定,征收的目的是为公共利益所需,“买卖不破租赁”基于保障承租人生存利益而设立,公共利益通常优先于生存利益,且承租人的生存利益往往通过对其的征收补偿而实现,所以因征收行为而引起的所有权变动不能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因此政府作为征收的主体,不符合“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但是征收人仍应当基于“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保护承租人生存权益的立法理念对房屋承租人进行一定程度的补偿。
《民法典》第180条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能预见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合理预见该客观情况的发生。不能避免指虽然当事人已经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或者已采取措施来规避该客观情况的发生,但该客观情况的发生无法回避,具有必然性。不能克服指当事人已尽其所能但仍不能消除该客观情况造成的不良后果。征收行为属于行政机关行为,行政机关行为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事件需要具体判断。
《民法典》第59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通过债务人的通信方式、行动自由程度以及债权人是否可以收到通知等因素综合判断通知的合理期限,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告知对方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事实即可。通过债务人的通信方式、行动自由程度以及债权人是否可以收到通知等因素综合判断通知的合理期限,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告知对方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事实即可。房屋所有权人不能以征收决定已公告作为房屋承租人已经明知征收行为会影响租赁合同履行的原因,进而免除自己的及时通知义务。不应仅限于及时通知承租人征收行为导致房屋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还应及时告知自身与征收人之间就关系到承租人损失填补的补偿项目的协商情况与相关补偿项目具体补偿计算方式与具体补偿金额。
承租人可获征收补偿的范围
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因国家征收行为(第三方因素)的突然介入而无法继续履行,承租人需在征收决定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搬迁、归还承租房屋,其生产经营势必会受到影响。总结实践中的情况,承租人在房屋征收中可能面临的损失主要有:搬迁损失、装饰装修等损失、临时安置损失、停产停业的损失、可得利益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的损失和其他损失。
一、所承租的房屋被征收,承租人
河北省、湖北省、武汉市的规定肯定了房屋承租人获得装饰装修补偿的权利,分别设立了依约定与协商确定装饰装修补偿的分配方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与广州市的规定肯定了房屋承租人获得临时安置补偿的权利,分别设立了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协商分配和房屋所有权人未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且未向承租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临时安置补偿支付给承租人的临时安置补偿的分配方式。
上海市规定征收居住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定被征收房屋的承租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由房屋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优先给予解决。上海市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上述规定减轻了房屋承租人在搬迁后安置的困难,有利于维护房屋承租人的权益与社会的和谐稳定。
除此之外,四川省、成都市、合肥市、广州市要求房屋所有权人自行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或清退被征收房屋。这样的做法是为了减少房屋承租人对征收人提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减轻征收人的征收压力。
从各地对于承租人相关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虽然《征收补偿条例》中并未对承租人进行任何规定,但仍有地方立法肯定了房屋承租人获得搬迁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装饰装修补偿、临时安置补偿以及获得安置的权利并提供了相应的补偿分配方式,对承租人权益保护具有重大意义。
征收程序中承租人权益保护的路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725条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期间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不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根据《民法典》规定,引发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包括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征收就属于事实行为,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效果理论,若由征收决定生效引起的房屋所有权变动可以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则征收决定生效时,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之间形成新的租赁关系。
根据《征收补偿条例》第8条规定,征收的目的是为公共利益所需,“买卖不破租赁”基于保障承租人生存利益而设立,公共利益通常优先于生存利益,且承租人的生存利益往往通过对其的征收补偿而实现,所以因征收行为而引起的所有权变动不能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因此政府作为征收的主体,不符合“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但是征收人仍应当基于“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保护承租人生存权益的立法理念对房屋承租人进行一定程度的补偿。
《民法典》第180条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能预见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合理预见该客观情况的发生。不能避免指虽然当事人已经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或者已采取措施来规避该客观情况的发生,但该客观情况的发生无法回避,具有必然性。不能克服指当事人已尽其所能但仍不能消除该客观情况造成的不良后果。征收行为属于行政机关行为,行政机关行为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事件需要具体判断。
《民法典》第59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通过债务人的通信方式、行动自由程度以及债权人是否可以收到通知等因素综合判断通知的合理期限,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告知对方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事实即可。通过债务人的通信方式、行动自由程度以及债权人是否可以收到通知等因素综合判断通知的合理期限,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告知对方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事实即可。房屋所有权人不能以征收决定已公告作为房屋承租人已经明知征收行为会影响租赁合同履行的原因,进而免除自己的及时通知义务。不应仅限于及时通知承租人征收行为导致房屋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还应及时告知自身与征收人之间就关系到承租人损失填补的补偿项目的协商情况与相关补偿项目具体补偿计算方式与具体补偿金额。
承租人可获征收补偿的范围
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因国家征收行为(第三方因素)的突然介入而无法继续履行,承租人需在征收决定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搬迁、归还承租房屋,其生产经营势必会受到影响。总结实践中的情况,承租人在房屋征收中可能面临的损失主要有:搬迁损失、装饰装修等损失、临时安置损失、停产停业的损失、可得利益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的损失和其他损失。
一、所承租的房屋被征收,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