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9件“护薪”案例有何深意

2025年05月10日 字数:1576
议仲裁。后某金属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与宫某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不承担支付工资的义务。
  宫某等11人提交了工作期间某金属公司的考勤记录、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情况说明等证据。情况说明确认了某金属公司欠付宫某等人的工资数额。
  该案中,审理法院认为,某冶金公司与宫某等11人订立劳务合同,系为协助某金属公司办理人员出国务工手续。鉴于某冶金公司与某金属公司订立的承包合同约定,某金属公司自行聘任人员、支付工资,且宫某等11人提供的考勤记录、情况说明等证实其接受某金属公司的劳动管理,故不予支持某金属公司关于某冶金公司系用工单位的主张。
  审理法院判令,确认宫某等11人与某金属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金属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宫某等11人与海外生产项目发包人某冶金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与承包人(实际用人单位)某金属公司未订立劳动合同。在实际用人单位不认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法以人格、经济等从属性特征作为判断标准,准确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保障了海外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陈宜芳说。
  最高法通过这起典型案例作出指引,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充分考虑境外用工法律关系的复杂性,结合劳动报酬支付主体、劳动用工管理等情况,实质性审查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劳务合作健康发展。
  分类有效处置化解欠薪难题
  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毫无关联的其他个人,意图逃避法定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空壳化”导致的欠薪难题;公司严重资不抵债,债权人已申请公司进入破产程序。
  面对复杂的现实情况,如何有效维护劳动者权益?最高法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一一予以阐释。
  在典型案例“47名劳动者与某餐饮公司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执行案”中,劳动者与某餐饮公司因劳动报酬事宜发生争议,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双方就争议事项达成调解协议:某餐饮公司于2023年6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共计795942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仲裁调解书。但某餐饮公司未履行义务,47名劳动者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院受理案件后,了解到某餐饮公司实际控制人系朱某,主要负责人实为程某,法定代表人余某与公司无任何关联。
  朱某、程某拒不承认自己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执行法院经多方走访,获取到足以证明程某、朱某系公司主要负责人与实际控制人的证据,经劳动者申请,对两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在执行法院将文书送达程某、朱某,并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后,二人主动出面与劳动者协商,支付了拖欠工资。
  在典型案例“11名劳动者与某科技公司劳动仲裁裁决执行案”中,某科技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未取得预期效果。执行法院依法追加未实缴出资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引导股东直接支付欠薪,化解了公司“空壳化”导致的欠薪难题。
  在典型案例“69名劳动者与某鞋业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案”中,某鞋业公司严重资不抵债。执行法院引导债权人申请某鞋业公司执行转破产,协调有关部门调查尚未进入诉讼的工资债权情况,在破产程序中依法优先保障全体劳动者的工资债权,于春节前集中发放。
  陈宜芳说,人民法院坚持多措并举,分类有效处置,落实欠薪案件绿色通道,快立快审快执各类欠薪案件,维护劳动者胜诉权益。充分运用“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强化线上和线下财产调查工作,全面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依法适用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执行措施,加大对规避、抗拒执行行为的惩戒力度。
  坚持协同共治推动防治结合
  “依法保障劳动权益是个系统工程,各方同向发力才能取得最佳效果。”贺小荣说,最高法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建立“总对总”多元解纷机制,大力推进劳动争议特别是欠薪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人民法院和总工会协同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