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不宜硬性要求代表提出议案的数量

2025年05月10日 字数:615
  □文/沈彦科

  笔者认为,人大代表或者代表团在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应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发展需要和提出议案的要求来确定是否向人代会提出议案,上级人大常委会既不宜硬性要求代表团至少提出一件议案,也不能限制代表联名提出议案。
  提出议案的重要性。人代会决定的议案是一种具备一定法律效力的文件,议案的提出和通过是会议最重要的议题之一,提交的议案一旦经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就要付诸实施。因此,议案的提出和通过需要吸取广泛的意见和建议,开展深入的调查研究,以保证制定出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的议案,议案的制定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定,不可要求代表团提出一定数量的议案。
  法律明确了提出议案的具体要求。议案是由法定机关和全国人大代表30名以上联名、地方各级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在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规定的期限内,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联名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会议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会议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的重要事项。适合提交人大审议的议案事项,应是本行政区域内的重要事项,符合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而且议案中提出的案由、案据和方案措施,也必须是切实可行的。特别是提出的立法案或地方性法规修正案,需要反复的研讨,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在一定的时期内才能确定,并且还要附有法律、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修正草案,不是在短时间内就能实现提出立法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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