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之力护航标准化工作高质量发展

2025年05月10日 字数:1581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标准化激励机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开展或参与标准化工作,对实施效益显著、具有重大贡献的标准化项目给予补助。
  完善落实财税、金融、科技、产业等扶持政策,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推动建立标准融资增信机制。完善标准化统计调查制度,开展标准化发展评价。
  在标准创新方面,《条例》规定,建立健全科技创新与标准研制协同机制,将标准的产出纳入科技项目立项和验收的重要指标,作为科技奖励的重要参考。
  完善标准必要专利制度,加强标准制定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鼓励企业构建技术、专利、标准联动创新体系,加速创新成果产业化应用。
  明确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范围积极推动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转化提升
  在标准的制定要求上,《条例》明确,制定标准应当坚持需求导向、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科学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推动政府主导制定的地方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
  在地方标准制定方面,《条例》明确,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地方标准。
  设区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
  在团体标准制定方面,《条例》明确,鼓励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聚焦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填补标准空白、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团体标准。
  在企业标准制定方面,《条例》明确,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
  同时,《条例》规定,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应当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则进行编号。
  在标准转化方面,《条例》规定,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际标准。
  强化标准化服务和国际合作交流加强标准化人才培养
  《条例》规定,加强多元化、专业化、市场化服务体系建设,培育发展标准化服务业,支持标准化研究机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技术咨询机构等开展标准化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促进标准实施应用,推广标准化经验,推动全社会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
  在国际交流方面,《条例》明确,支持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开展与国际标准组织、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及主要贸易伙伴的标准化交流合作,参加或者承办标准化国际会议、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合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等标准化活动。
  在宣传教育和人才培养方面,《条例》明确,加强标准化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标准化知识,提高全社会标准化意识。
  鼓励并支持高等院校等开设标准化课程和专业,加强标准化人才培养。
  全面强化监督管理建立投诉举报制度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采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监管方式,依法对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执行的标准进行监督检查。
  在信息化管理方面,《条例》规定,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运用信息化手段,建设全省统一的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提供便利的信息查询服务,提升标准化公共服务水平。
  同时,《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畅通标准实施举报、投诉渠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地址。
  对实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受理举报、投诉的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
  编辑/李程(lcpupu@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