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代表法几个实务问题解析
2025年05月10日
字数:1418
有必须之意,应当制发就是必须制发。因而今后各级人大代表都要有代表证,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为本级人大代表制发。人大代表持有代表证,便于代表执行职务,同时也加强了对代表身份的确认。
定期组织地方各级人大代表述职
原代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此规定表明,法律只对定期组织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报告履职情况作出规定,并没有对组织地市级以上的人大代表报告履职情况作出规定。
新代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记录代表履职情况,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并公示代表基本信息和履职信息。”此规定表明,今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都要定期组织本级人大代表述职。
代表定期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述职,增强了代表履职的透明度和责任感,有助于选民和选举单位对代表进行监督。值得注意的是,今后定期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述职已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的法定职责。
记录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履职情况
新代表法在第五十八条增加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记录代表履职情况。记录代表履职情况,有助于加强对代表履职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代表更好地履行法定职责。值得注意的是,今后记录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履职情况已是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的法定职责。
谁责令人大代表辞职
新代表法第六十二条首次将责令辞职入法,但由谁责令代表辞职,法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责令,汉语辞典解释为命令,责令代表辞职就是命令代表辞职。常识表明,只有上级才有资格对下级下命令,因而只有代表的上级才有责令代表辞职的资格。
有责令辞职的法律规定,就应该有责令辞职的主体。之所以责令代表辞职,主要是代表违纪违法或涉嫌违纪违法。查处代表的机关、组织显然是当事者的上级,否则就没有查处权,比如中共纪委查处中共党员中的人大代表,查处党员的纪委当然是当事者的上级。实践中,查处代表的机关、组织作为责令代表辞职的主体已成常态,以此方式解除违纪违法或涉嫌违纪违法的人大代表职务既节约成本,又方便快捷,符合我国的实际,也是我党加强对人大工作领导的具体体现。
人大常委会及其相关工作机构不能或不应作为责令代表辞职的主体。这是由于人大代表做为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选民或选举单位通过法定程序选举出来行使国家权力的法定受托人。人大常委会及其相关工作机构不是本级人大代表的上级,还应受由代表组成的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由人大常委会及其相关工作机构责令本级人大代表辞职显然不妥。再者,如果代表不接受对其的责令辞职,人大常委会及其相关工作机构又能奈代表何。
笔者认为,对不宜继续担任代表的有些人员,人大常委会及其相关工作机构或乡镇人大主席团采取劝辞的方法值得尝试。劝辞是引导,是建议,是提示,是向被劝辞者宣传代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目的是使不作为或违纪违法的代表提出辞职,是为了保证代表法的遵守和执行而采取的一种符合实际的做法。当然,代表不接受劝辞也是正常的,是否提出辞职是代表的法定权利。
编辑/李卫锋(lwf263@163.com)
定期组织地方各级人大代表述职
原代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此规定表明,法律只对定期组织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报告履职情况作出规定,并没有对组织地市级以上的人大代表报告履职情况作出规定。
新代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记录代表履职情况,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并公示代表基本信息和履职信息。”此规定表明,今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都要定期组织本级人大代表述职。
代表定期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述职,增强了代表履职的透明度和责任感,有助于选民和选举单位对代表进行监督。值得注意的是,今后定期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述职已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的法定职责。
记录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履职情况
新代表法在第五十八条增加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记录代表履职情况。记录代表履职情况,有助于加强对代表履职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代表更好地履行法定职责。值得注意的是,今后记录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履职情况已是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的法定职责。
谁责令人大代表辞职
新代表法第六十二条首次将责令辞职入法,但由谁责令代表辞职,法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责令,汉语辞典解释为命令,责令代表辞职就是命令代表辞职。常识表明,只有上级才有资格对下级下命令,因而只有代表的上级才有责令代表辞职的资格。
有责令辞职的法律规定,就应该有责令辞职的主体。之所以责令代表辞职,主要是代表违纪违法或涉嫌违纪违法。查处代表的机关、组织显然是当事者的上级,否则就没有查处权,比如中共纪委查处中共党员中的人大代表,查处党员的纪委当然是当事者的上级。实践中,查处代表的机关、组织作为责令代表辞职的主体已成常态,以此方式解除违纪违法或涉嫌违纪违法的人大代表职务既节约成本,又方便快捷,符合我国的实际,也是我党加强对人大工作领导的具体体现。
人大常委会及其相关工作机构不能或不应作为责令代表辞职的主体。这是由于人大代表做为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选民或选举单位通过法定程序选举出来行使国家权力的法定受托人。人大常委会及其相关工作机构不是本级人大代表的上级,还应受由代表组成的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由人大常委会及其相关工作机构责令本级人大代表辞职显然不妥。再者,如果代表不接受对其的责令辞职,人大常委会及其相关工作机构又能奈代表何。
笔者认为,对不宜继续担任代表的有些人员,人大常委会及其相关工作机构或乡镇人大主席团采取劝辞的方法值得尝试。劝辞是引导,是建议,是提示,是向被劝辞者宣传代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目的是使不作为或违纪违法的代表提出辞职,是为了保证代表法的遵守和执行而采取的一种符合实际的做法。当然,代表不接受劝辞也是正常的,是否提出辞职是代表的法定权利。
编辑/李卫锋(lwf263@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