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代表法几个实务问题解析

2025年05月10日 字数:677



   此次代表法修改围绕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的主线,突出对代表履职的政治要求,深化人大常委会联系人大代表、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机制,完善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内容形式和议案建议办理机制,加强对代表履职的保障和监督,对代表的履职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为代表依法履职提供了更多的保障和支持。

  2025年3月1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进行了修正。此次修法围绕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的主线,突出对代表履职的政治要求,深化人大常委会联系人大代表、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机制,完善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内容形式和议案建议办理机制,加强对代表履职的保障和监督,对代表的履职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为代表依法履职提供了更多的保障和支持。与之前的代表法相比,实施新代表法应注意以下几个实务问题。

  只投弃权票不投反对票不能再另选他人
  原代表法第十一条规定:“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此规定表明,“赞成”“反对”“另选他人”“弃权”是并列的关系,并不是互为前提的,这意味着,对已确定的候选人,只投弃权票,不投反对票,代表可以另选他人。比如,应选六名副县长,选票上确定了七名候选人,某人在填写选票时,对其中二个人“弃权”,对其余的五个人“赞成”,并在选票上另选他人一名。这样的选票在当时完全符合代表法和选举法的规定要求,是有效的选票。
  新代表法第十七条规定:“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投弃权票;表示反对的,可以另选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