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人大代表充分履职提供坚实法律保障
2025年05月10日
字数:1144
务委员会的统筹安排,邀请代表参与相关工作和活动,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提升人大代表依法履职质效
此次代表法修正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全国人大代表工作能力建设的要求,适应新时代代表工作新形势新任务,与有关法律、决定相衔接,充分体现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把加强代表工作能力建设作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性工程来抓的高度政治自觉。
明确代表小组组成及工作机构。增加“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工作委员会,作为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明确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根据地域、领域等”组成代表小组。
明确代表工作计划。增加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年度代表工作计划,依法统筹组织和安排代表履职活动,增强代表履职活动的计划性、组织性和规范性。年度代表工作计划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完善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活动的有关规定。增加“根据安排,设区的市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也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跨原选举单位进行视察”,明确“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时,可以向有关机关、组织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并可以应邀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组织的有关会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区所在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推动代表履职“双轮驱动”
此次代表法修正进一步完善人大代表履职保障和监督的有关规定,为代表依法履职提供更有力的支持和约束,确保代表更好发挥桥梁纽带作用,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加强代表履职保障。此次代表法修正加强了代表履职保障的有关规定,明确“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国家根据需要给予往返的旅费和必要的物质上的便利或者补贴”,增加“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健全代表履职网络平台,为代表依法履职、加强履职学习培训等提供便利和服务”。
强化代表履职管理监督。强化人大代表履职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明确“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记录代表履职情况,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并公示代表基本信息和履职信息”,进一步明确“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预具体执法、司法案件,插手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或者变相从事商业活动牟取个人利益”,并根据实际做法在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中增加规定“责令辞职”。
提升人大代表依法履职质效
此次代表法修正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全国人大代表工作能力建设的要求,适应新时代代表工作新形势新任务,与有关法律、决定相衔接,充分体现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把加强代表工作能力建设作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性工程来抓的高度政治自觉。
明确代表小组组成及工作机构。增加“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工作委员会,作为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明确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根据地域、领域等”组成代表小组。
明确代表工作计划。增加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年度代表工作计划,依法统筹组织和安排代表履职活动,增强代表履职活动的计划性、组织性和规范性。年度代表工作计划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完善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活动的有关规定。增加“根据安排,设区的市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也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跨原选举单位进行视察”,明确“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时,可以向有关机关、组织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并可以应邀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组织的有关会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区所在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推动代表履职“双轮驱动”
此次代表法修正进一步完善人大代表履职保障和监督的有关规定,为代表依法履职提供更有力的支持和约束,确保代表更好发挥桥梁纽带作用,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加强代表履职保障。此次代表法修正加强了代表履职保障的有关规定,明确“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国家根据需要给予往返的旅费和必要的物质上的便利或者补贴”,增加“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健全代表履职网络平台,为代表依法履职、加强履职学习培训等提供便利和服务”。
强化代表履职管理监督。强化人大代表履职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明确“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记录代表履职情况,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并公示代表基本信息和履职信息”,进一步明确“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预具体执法、司法案件,插手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或者变相从事商业活动牟取个人利益”,并根据实际做法在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中增加规定“责令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