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 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

2025年05月10日 字数:1553
加强和改进各方面工作。同时,还完善了“一府一委两院”联系代表制度,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统筹安排,邀请代表参与相关工作和活动,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此外,修正草案还进一步完善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制度和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
  “过去,大家认为,代表主要是跟人大有关系,加强国家机关同代表的联系,首先想到的就是人大常委会要密切同代表的联系。这次修法明确,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也要加强同代表的联系,作出重大决策、开展重要工作,要重视人大代表的意见。”童卫东说。

  完善闭会期间活动内容形式
  “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活动也是执行代表职务。”童卫东说,代表发挥作用不仅仅是在大会会议期间,闭会期间的活动也非常重要。这次代表法修改着重完善了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的有关规定,加强代表对本级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参与。
  根据现行代表法的规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为基本形式。代表小组可以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
  据了解,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建议提出,代表小组可以按照专业、行业组成,这样可以更好地把执行代表职务和做好代表本职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
  结合近年来的实践做法,修正草案完善代表小组的组成,明确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根据地域、领域等”组成代表小组。
  “这里的‘领域’既包括专业领域,也包括行业领域。”童卫东解释说。他同时强调,我国各级人大代表履职要反映人民的整体利益,不仅仅反映某个群体的利益,还要从大局出发、全局出发,处理好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
  修正草案贯彻落实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实践做法,增加规定:根据安排,设区的市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也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跨原选举单位进行视察、开展专题调研。同时,在现有代表视察有关要求的基础上,修正草案明确代表参加专题调研活动时,也可以向有关机关、组织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此外,修正草案还进一步扩大代表对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参与,并明确县级人大代表可以列席原选区所在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完善议案建议办理机制
  提出议案建议是代表的基本权利,也是代表依法履职的基本方式。各级代表积极履职,提出议案建议,为推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此次修法,根据实践做法,与有关法律规定相衔接,保障代表依法提出议案和建议,提高议案和建议办理工作质量,更好发挥代表作用。
  修正草案明确,代表对各方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
  “这进一步完善了代表建议交办制度。”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议案建议办理局局长余洋介绍,在工作实践中,自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首次召开代表建议交办会,代表建议交办由分别领取建议交办件,改为召开会议统一交办。代表建议交办已形成了较为成熟稳定的工作制度。
  修正草案增加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审议大会主席团交付的代表议案,应当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并及时通报情况。
  “审议代表议案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加强全过程沟通联系,持续深化同商共议、同研共办。通过充分的沟通,有利于更加深入全面地了解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愿呼声,进一步推动代表议案吸收采纳到人大立法、监督各项工作中。”余洋说。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修法认真总结20多年来的工作经验,明确代表建议督办机制。修正草案增加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促办理;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确定重点督促办理的代表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