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AI产业创新发展需贡献法治智慧

2025年04月07日 字数:1869
达600.6亿元人民币。该基金由国智投(上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三期股份有限公司(即大基金三期)共同出资设立。大基金三期的出资方包括财政部、多家国有银行及央企,阵容豪华。
  此前,《规划》就明确强调,要充分利用已有资金、基地等存量资源,发挥财政引导和市场主导作用,形成财政、金融和社会资本多方支持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的格局。
  “从数据资源到应用场景,从政策支持到人才储备,我国在推动AI技术落地方面展示了前所未有的整合能力和引领愿景。”张士运说。
  首当其冲 知识产权领域成为冲突前线
  法律永远滞后于现实。当技术迭代速度远超制度适配能力时,知识产权领域难免成为冲突最前线。
  大模型需“投喂”海量文本、图像、代码等数据,但数据来源的合法性屡遭质疑。2024年4月,“人工智能文生视频侵权第一案”经北京互联网法院审核立案。原告陈某使用人工智能工具创作的“文生视频”作品被他人“洗稿”,并以原创名义发布,陈某以对方侵犯自己著作权为由提起民事侵权诉讼。在该案中,诸多问题被提出,成为争议焦点,如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条款能否涵盖AI训练?现行法下,AI公司常以“转换性使用”“非商业目的”抗辩,是否可以?
  事实上,这也是这类案件中常遇到的难题。基于案件的复杂性,结果也并不能一概而论。如某互联网公司AI写作助手生成的一篇财经分析文章被多家媒体转载却未标注来源,该公司遂以侵犯著作权起诉。法院最终认定“AI生成内容不构成作品”,因其“缺乏人类智力独创性”。
  近日,湖北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审结一起“AI生成图被侵权”的著作权纠纷案。法院认为,原告王某使用AIGC软件生成的被诉图片与通常人们见到的照片、绘画无异,显然属于艺术领域,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法院酌情确定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王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000元。
  促进AI产业创新发展和守护人类的创作欲,“跷跷板”的两端需要平衡。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平认为,个案中AI生成内容所体现的个性化元素、创作者参与投入的贡献度、对创作要素的选择等不尽相同,不能一概而论。只有生成内容能达到作品的“试金石”——独创性判断标准,满足作品的可版权性要求,才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人工智能所带来的影响不止版权。“您好,我看到有报道统计了我国当前人工智能专利的数据,想进一步了解知识产权局是如何识别某一项专利是否属于人工智能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否已经在专利识别中利用了相似的方法,或计划开发相似的模型?”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的一个互动栏目中,有网友在2024年10月表达了这样的疑惑。
  “在开展特定技术领域(如人工智能)专利的识别时,IPC分类号通常是重要的参考因素。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分类工作主要依赖分类员人工完成。”国家知识产权局答复称,目前专利文本语义检索模型尚在研究中。
  在不久前召开的2025年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表示,2025年要稳步推进多模态大模型技术在审查工作中的应用,提升审查工作智能化水平。
  此外,平台数据爬取边界模糊。大厂间的数据争夺日趋白热化。2023年,某电商平台以“非法爬取用户评价数据”为由起诉竞争对手,索赔5亿元。尽管反不正当竞争法提供了一定规制依据,但数据产权归属、爬取技术合法性等仍存法律真空。
   护航创新 应对挑战中国有望贡献方案
  中国现行法律体系正通过“打补丁”方式应对AI挑战。
  2020年修订的著作权法明确,作品须为“人类智力成果”;2023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七部门出台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训练数据“来源合法”,不得侵害知识产权;此外,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对确立数据分类分级、知情同意原则均作出了规定,不过对企业间数据流转规则仍需进一步明确。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24年底公开发布了《人工智能相关发明专利申请指引》,明确人工智能并非民法典规定的民事主体,不能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目前也不能作为发明人。
  今年1月,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发布了《人工智能(AI)领域专利布局与申请指引》,系在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中首发的人工智能相关指引,旨在有效加强人工智能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推动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和全方位各领域高水平应用。
  司法实践则呈现“个案探索”特征。例如,上海浦东法院在2024年某案中引入“贡献度测试法”,根据人类在提示词设计、结果筛选中的参与程度判定是否构成作品;北京互联网法院尝试将AI生成内容纳入邻接权保护范畴。
  DeepSeek们的崛起,印证了中国在AI赛道从“跟跑”到“并跑”的质变。显然,中国有机会为世界贡献既有科技锐度又有制度温度的新方案,在代码与法律之间找到那个推动文明进步的公约数。
  编辑/李程(lcpupu@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