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文化遗产保护 检察公益诉讼的理据、范围和路径

2025年04月07日 字数:1872
法律规范执行到位。(2)发挥诉讼职能,针对破坏文化遗产的行为,依法提起行政、民事公益诉讼,以诉讼的方式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实现文化遗产的保护。(3)发挥社会职责,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法律等方面的优势,服务、推动、保障形成保护的合力。
  “一带一路”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的路径选择
  (一)坚持两项原则
  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是“一带一路”倡议的核心,尤其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鉴于“一带一路”文化遗产多为跨国界的文化遗产,其申报与保护工作尤为复杂。以2014年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与中国共同申报的“丝绸之路长安——天山廊道”为例,该项目以“文化线路”身份成功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等;在公益诉讼手段的运用中,该原则的体现不仅涵盖了与各方主体就保护范围、内容、方式等进行的协商,还包括了跨国界法律保护的协同合作。
  坚持渐进性原则。无论是遗产保护、“一带一路”的发展,还是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均具有渐进性的特点,包括保护和建设目标的渐进性、边界的变化性以及保护和建设过程的渐进性。以检察公益诉讼方式保护,坚持保护空间范围由国内逐步扩展到涉外,从狭义的文化遗产到广义的文化遗产;保护的强度从本体保护逐步拓展到空间保护、整体保护等。渐进性原则既符合文化遗产保护“以本真性为主”的规律,又是检察机关依据其现有资源、能力的较为务实的定位。
  (二)突出三项重点
  聚焦保护重点。根据渐进性原则,当前的保护重点应当聚焦在狭义的国内“一带一路”文化遗产保护方面。主要为“丝绸之路:长安——天山廊道路网”,该遗产项目于2014年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其申报点包含了中国、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三国境内33处遗址遗迹。其中,中国段共计22处遗产点分布在陕西、河南、甘肃、新疆四省区。以陕西为例,陕西共有7处遗产点,分别为:汉长安城未央宫遗址、唐长安城大明宫遗址、大雁塔、小雁塔、兴教寺塔、彬县大佛寺石窟、张骞墓,陕西检察机关即可以前述遗产点为重点开展相关的保护工作。
  高质效办案。“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也契合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要求。围绕这一重点工作,检察机关要全面深入研究“一带一路”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保护需求,突出监督保护的精准性、规范性、实效性,构建区别于其他检察公益诉讼的办案体系、评价体系。
  多面向履职。基于监督、诉讼、社会职能的区分,检察公益诉讼并不局限于监督和提起诉讼。特别是在“一带一路”建设主要采取双边或多边协议“软法”治理的背景下,检察机关可依托监督和诉讼的法定职能,以提供社会服务的方式促进各方主体形成保护和协作的网状结构。在国内面向,积极服务政府层面的国际合作保护项目,以及支持相关组织和个人开展海外流失文物的追回、索赔等跨国或涉外法律诉讼。
  (三)围绕四大核心
  以数字检察为依托构建多元化履职线索发现机制。主动、全面、精准发现履职线索是检察公益诉讼保护“一带一路”文化遗产工作的前提。当前,发轫于新时代科技革命的数字检察改革已经成为推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模式重塑变革,促进实现法律监督高质效,比如,可以构建专门性的“一带一路”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线索发现大数据模型,以实现线索发现的智能化和全覆盖。
  构建与国际接轨的“一带一路”文化遗产保护案件类型体系。类型化既是实现对认知对象认知深化的工具,也是一项制度体系成熟和完善的重要体现。可以依托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框架体系下较为成熟的遗产保护体系,不断完善独立的“一带一路”文化遗产保护的司法保护体系,既实现国际话语的统一和规范,又为司法办案提供规范指引。亟需进一步完善或制定独立的文化遗产案件类型体系。
  建立主体广泛、联系紧密的大协作体系。与国内范围内的协作不同,“一带一路”文化遗产涉及跨国际、国内区域,跨不同政府部门,跨政治、经济、文化、宗教、历史以及自然科学等多个知识体系,跨现状监测、开发利用、保护修复、科学研究等不同的环节,需要更为宏大的协作体系。检察机关应当首先积极利用好现有的合作保护体系,加强跨国、跨区域、跨部门、跨专业、跨产业之间的合作、协作,针对空白领域、空白环节推动构建新的协作体系,以搭建覆盖范围广泛的大协作体系,为各方主体的协作提供便捷、有效的平台。
  加强专门人才队伍建设和理论实务研究。“一带一路”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兼具涉外、专业、综合的特点,其难度高于现有的各项检察公益诉讼业务,且刚刚起步探索,亟需培养和打造一批“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检察人才”。
  编辑/燕子(hchwyx7810@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