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文化遗产保护 检察公益诉讼的理据、范围和路径

2025年04月07日 字数:1454

 “大力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以来,全国已有22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专项决定明确将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公益诉讼新领域案件范围。2024年11月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明确人民检察院可以对有关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在具体的办案数据方面,仅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即办理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案件2734件,同时因地制宜开展大运河、长城、农耕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小专项”,助力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强化红色资源保护力度。截至2024年9月,最高检共发布3批33个涉及文化遗产保护的典型案例,最高法发布了15件典型案例,另有在其他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中包含的案例,以及地方法院、检察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两高共同发布此类典型案例,足以说明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了共识,并得到了司法机关的肯定和支持,为“一带一路”文化遗产检察公益诉讼提供了借鉴的经验,也为履职提供了有效的支撑。
  “一带一路”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的范围厘定
  (一)“一带一路”文化遗产的范围
  基于合作发展理念和倡议的“一带一路”,依托历史上的“丝绸之路”,但并不是一个固定不变的实体,而是有更大包容性与延展性的一种“象征”。截至2023年1月6日,中国已同151个国家和32个国际组织签署200余份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因此,从文化遗产保护的角度分析,“一带一路”文化遗产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上进行区分。
  广义的“一带一路”文化遗产是指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所拥有的文化遗产的总和。从广义上讲,“一带一路”的文化遗产已经不局限于基于历史的“丝绸之路”的范畴,趋向于文化遗产的国际保护范围。从目前看,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数量多、范围广,政治、经济、文化、历史因素更为复杂,其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也存在较大的差异性。
  狭义的“一带一路”文化遗产保护。从狭义上分析,作为文化遗产的丝绸之路,必须是明确的空间与时间。数千年的发展历程,形成了多条陆上、海上贸易通道。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一带一路”共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存量十分丰富。在列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名册的508个非遗项目中,“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共有295个非遗项目入选教科文组织的名录体系,占比58%。
  (二)厘定“一带一路”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范围的多重面向
  履职空间范围:国内和涉外的双重面向。“一带一路”文化遗产的检察公益诉讼保护,既有国内面向,即依法保护好国内文化遗产,特别是狭义上的“一带一路”文化遗产;又有涉外面向,即积极延伸职能,保护好因各种原因处于境外的我国文化遗产,监督、服务我国各类主体在从事涉外活动中保护好外国文化遗产,促进文化遗产国际保护的法律合作和协作。
  履职领域范围:4+N的多元开放面向。在“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范围”的原则下,检察公益诉讼呈现了“4+N”的多元、开放面向,形成了以诉讼法规定的4个法定领域和单行法不断新增领域的动态发展态势。在多种领域并存的情形下,由于文化遗产具有文化资源、财产资源、环境资源三重属性,因而检察公益诉讼可以从不同的履职领域切入。在目前公益诉讼司法实践中,由于文物和文化遗产公益诉讼涉及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红色资源,可纳入不同的领域进行保护。当然,随着法定领域的不断拓展,以及司法实践对现有领域深度挖掘,检察公益诉讼可以围绕文化遗产的保护从多个面向进行保护。
  履职方式范围:监督+诉讼+社会的一体、综合面向。有关检察机关的职能,目前有不同的划分方法,但概括起来主要体现为“监督、诉讼、社会”三类职能。具体体现为:(1)发挥法律监督的职责,以法定的监督方式监督其他主体履行文化遗产的保护职责或义务,确保有关文化遗产博保护相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