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文化遗产保护 检察公益诉讼的理据、范围和路径
2025年04月07日
字数:1402
□文/韩柏超 党盟盟
近年来,公益保护的“中国方案”—检察公益诉讼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做出了新的探索,提供了新的路径。
“一带一路”作为绿色之路、文明之路,文化遗产保护是其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议题。近年来,公益保护的“中国方案”—检察公益诉讼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做出了新的探索,提供了新的路径。有关“一带一路”文化遗产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面的学术研究和具体实践也不断加强,但均尚未涉及两者结合的必要性、可能性,即检察公益诉讼能否以及如何参与“一带一路”文化遗产保护的问题。因此,无论从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还是从检察机关如何肩负使命担当的角度,都有必要进一步就“一带一路”文化遗产检察公益诉讼的理据、范围和路径进行探讨。
“一带一路”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的理据展开
(一)功能基础:高质量保护“一带一路”文化遗产需要法治力量和法治方式
法治既是“一带一路”走向世界的通行证,更是应对各种不确定性风险和挑战的安全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方面的差异性较大,对于文化遗产的保护标准、保护方式和程度均存在着冲突和挑战,需要通过无论是“软法”还是“硬法”等法治的方式形成最大的共识,并形成较为规范、稳定、统一的规则体系,以提供长期可持续的预期并应对复杂挑战。与基于政治信托理论和权力分立与制衡理论建立起来的西方现代检察理论不同,我国的检察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国家战略,既是检察机关从政治上着眼旗帜鲜明讲政治的体现,也是从法治上着力全面履行检察职能,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的具体体现。同时,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检察机关借助法律监督手段,立足监督、诉讼、社会职能,以检察公益诉讼的法治方式,因应了高质量保护“一带一路”文化遗产的法治需求。
(二)理论基础: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扩充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范围
我国立法将检察公益诉讼所保护的公共利益区分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者,高质量建设“一带一路”本身即为国家利益的体现,如何保护这个由中国倡导的国际公共产品,与国家的政治、经济、安全等利益密切相关。同时,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范畴中理解社会公共利益,应当立足于整个人类社会整体的共同利益角度作出扩张解释,将社会的范围延伸至人类社会,而不能局限于具体的地理区域及资源权属。文化遗产特别是“一带一路”文化遗产本身作为沿线国家基于共同的时空联系而形成,超越了具体的时空限制,成为了人类社会共同关切的利益。
(三)规范基础:拓展检察公益诉讼履职范围和方式是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的体现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和“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拓展公益诉讼的范围并促进公益诉讼各个领域之间的均衡发展,是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在立法完善方面,2023年9月检察公益诉讼专门立法被纳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面临着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如何划定检察公益诉讼的范围问题。在制度完善和单独立法的背景下,从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角度,进一步延伸检察公益诉讼的职能范围,用检察公益诉讼作为沟通“一带一路”文化遗产的国内保护和涉外保护的手段,不仅丰富了检察公益诉讼的内涵,更赋予了检察公益诉讼参与国际治理的开放性品质。
(四)实践基础:司法实践为“一带一路”文化遗产检察公益诉讼提供了有力支撑
自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
近年来,公益保护的“中国方案”—检察公益诉讼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做出了新的探索,提供了新的路径。
“一带一路”作为绿色之路、文明之路,文化遗产保护是其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议题。近年来,公益保护的“中国方案”—检察公益诉讼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做出了新的探索,提供了新的路径。有关“一带一路”文化遗产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面的学术研究和具体实践也不断加强,但均尚未涉及两者结合的必要性、可能性,即检察公益诉讼能否以及如何参与“一带一路”文化遗产保护的问题。因此,无论从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还是从检察机关如何肩负使命担当的角度,都有必要进一步就“一带一路”文化遗产检察公益诉讼的理据、范围和路径进行探讨。
“一带一路”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的理据展开
(一)功能基础:高质量保护“一带一路”文化遗产需要法治力量和法治方式
法治既是“一带一路”走向世界的通行证,更是应对各种不确定性风险和挑战的安全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方面的差异性较大,对于文化遗产的保护标准、保护方式和程度均存在着冲突和挑战,需要通过无论是“软法”还是“硬法”等法治的方式形成最大的共识,并形成较为规范、稳定、统一的规则体系,以提供长期可持续的预期并应对复杂挑战。与基于政治信托理论和权力分立与制衡理论建立起来的西方现代检察理论不同,我国的检察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国家战略,既是检察机关从政治上着眼旗帜鲜明讲政治的体现,也是从法治上着力全面履行检察职能,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的具体体现。同时,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检察机关借助法律监督手段,立足监督、诉讼、社会职能,以检察公益诉讼的法治方式,因应了高质量保护“一带一路”文化遗产的法治需求。
(二)理论基础: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扩充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范围
我国立法将检察公益诉讼所保护的公共利益区分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者,高质量建设“一带一路”本身即为国家利益的体现,如何保护这个由中国倡导的国际公共产品,与国家的政治、经济、安全等利益密切相关。同时,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范畴中理解社会公共利益,应当立足于整个人类社会整体的共同利益角度作出扩张解释,将社会的范围延伸至人类社会,而不能局限于具体的地理区域及资源权属。文化遗产特别是“一带一路”文化遗产本身作为沿线国家基于共同的时空联系而形成,超越了具体的时空限制,成为了人类社会共同关切的利益。
(三)规范基础:拓展检察公益诉讼履职范围和方式是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的体现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和“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拓展公益诉讼的范围并促进公益诉讼各个领域之间的均衡发展,是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在立法完善方面,2023年9月检察公益诉讼专门立法被纳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面临着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如何划定检察公益诉讼的范围问题。在制度完善和单独立法的背景下,从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角度,进一步延伸检察公益诉讼的职能范围,用检察公益诉讼作为沟通“一带一路”文化遗产的国内保护和涉外保护的手段,不仅丰富了检察公益诉讼的内涵,更赋予了检察公益诉讼参与国际治理的开放性品质。
(四)实践基础:司法实践为“一带一路”文化遗产检察公益诉讼提供了有力支撑
自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