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甘宁边区轻罪治理的历史探索与当代启示

2025年04月07日 字数:1950
  边区实施的宽大政策并非无原则的宽纵,它既包含了对犯罪行为的适度宽容,也包括必要的镇压措施。如在郝鸣谦破坏土地法案中,郝鸣谦是曾在土地革命期间遭受打击的当地豪绅,利用统一战线形成后的机会混入政府机关工作,在此期间秘密登记并企图收回之前被没收和分配的土地与窑洞,窃取土地革命的成果,其最终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所有非法收回的土地和财物均被责令返还原主。边区镇压与宽大刑事司法政策的实践,通过对不同罪犯采取区别对待的策略,实现了维护边区稳定、巩固民主政权、团结人民群众的目的,极大地促进了革命事业的成功。
  三是轻罪执行的非监禁化。司法的一个核心职能是对已经触犯法律的犯罪者实施教育与改造。林伯渠在边区第二届参议会《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在保护人民利益的前提下,对罪犯采取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对轻罪行为人进行拘禁会带来不利后果:一是可能使罪犯沾染到其他犯人的不良习惯;二是容易导致罪犯失去自尊和尊严,影响其积极向上的态度。因此,在轻罪徒刑执行方面,边区以人力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罪犯的教育改造为主旨,采取了一系列创新举措,如保释、外役、交乡执行等,旨在增加罪犯的人身自由并缩短刑期,展现边区刑罚执行高度的灵活性和创新精神。
  边区在实施教育改造政策时,注重给已经教育和改造好的罪犯以出路。边区《施政纲领》对愿意悔改的汉奸分子,“不问其过去行为如何,一律施行宽大政策,争取感化转变,给以政治上与生活上之出路”。《保障人权财权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逃亡后自愿遵守边区法令返回边区者,“一律不究既往,并受法律之保护”。作为对服刑人员的激励手段,外役等非监禁刑制度允许罪犯在不脱离社会、不严格限制自由的前提下,完成指定的劳动任务,这丰富了刑罚执行的方式,有效提升了犯人自我改造的积极性。
  边区轻罪治理经验的当代启示
  在检察履职中坚守为民初心化解轻罪矛盾。在轻罪治理中,检察机关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分流轻微刑事案件,有效平衡犯罪治理与人权保护的需要。从陕甘宁边区时期探索并延续至今的刑事和解制度,其目的在于恢复受损害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遭受的损失和伤害,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延续陕甘宁边区轻罪和解后可依法保释的做法,检察机关可以在被害人与轻罪行为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已经履行或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作出变更强制措施或不起诉的决定。检察机关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在轻罪案件办理过程中依法开展公开听证活动,通过征求公众意见来决定轻罪案件是否免予逮捕、起诉,这既强化了群众的参与意识,也有效实现了案件分流,体现检察工作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的有机统一。在推进轻罪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既维护被害人的权益,也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是司法目的同司法形式、追求效率同实现公正、打击犯罪同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
  灵活惩治手段加强对轻罪行为人的教育改造。边区的刑事政策以教育感化为主,限制了刑罚的滥用,使轻罪行为人经过教育改造后能重新回归社会正常生活,累犯率明显下降,为抗战等中心任务营造了良好的后方环境。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当行为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退赔、真诚认罪悔罪时,检察机关可以根据社会危险性和被告人的认错态度,作出不起诉决定,并酌情适用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非刑罚措施,敦促行为人深刻自省、真诚悔罪。边区司法机关已经意识到轻罪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通常较低,对他们的短期羁押不仅对改造无益,还可能引发“交叉感染”等不良后果。对于社会危害较小、主观恶性较低的轻罪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在量刑建议时提出适用管制、缓刑等非监禁刑,在不剥夺个人自由的情况下开展社会教育,实现轻罪矫治的灵活性和多样性。
  与时俱进探索治罪与治理并重的轻罪治理模式。陕甘宁边区因时因地制宜,进行的轻罪治理实践探索,如简化程序、依靠群众、重视调解、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等,在强调法律权威性的同时,注重与当时当地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对于巩固和发展抗日民族统一战线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革命具体实际相结合,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符合中国人民利益的轻罪治理政策。轻罪案件所产生的附随后果往往超过刑罚处罚的必要限度,给当事人及其家庭带来长期影响,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引发新的社会矛盾。陕甘宁边区《刑法总、分则草案(初稿)》已尝试建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为我国刑法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经验。新的历史时期,检察机关要发挥好参与轻罪治理的重要职责,探索建立轻微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完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降低附随后果的不利影响。检察机关要立足我国犯罪现状与趋势,以及轻罪治理的现实需求,将刑事手段融入国家治理的整体格局,通过轻缓化刑罚与前科封存的结合,推动形成符合我国实际、治罪与治理并重的轻罪治理模式。
  编辑/李卫锋(lwf263@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