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甘宁边区轻罪治理的历史探索与当代启示
2025年04月07日
字数:1261
□文/费翔
陕甘宁边区轻罪治理的思想根基源于为民司法的宗旨意识、服务抗战的大局意识、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它是边区在探索中逐步形成矛盾化解、量刑宽缓、非监禁执行为一体的轻罪治理模式。边区轻罪治理经验在新时代的今天依然具有指引和启示作用,检察机关要坚守为民初心化解轻罪矛盾,灵活惩治手段加强对轻罪行为人的教育改造,与时俱进探索治罪与治理并重的轻罪治理模式。
陕甘宁边区轻罪治理的思想根基源于为民司法的宗旨意识、服务抗战的大局意识、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它是边区在探索中逐步形成矛盾化解、量刑宽缓、非监禁执行为一体的轻罪治理模式。在恢复性司法理念指导下对轻罪案件广泛适用调解制度,在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下轻罪量刑实现宽缓化,在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刑罚改造理念下轻罪刑罚执行体现出非监禁化特征。边区轻罪治理经验在新时代的今天依然具有指引和启示作用,检察机关要坚守为民初心化解轻罪矛盾,灵活惩治手段加强对轻罪行为人的教育改造,与时俱进探索治罪与治理并重的轻罪治理模式。
边区轻罪治理的思想基础
为民司法的宗旨意识。中国共产党自始秉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其领导下的陕甘宁边区人民政权将司法为民作为核心工作理念。正如习仲勋所说:“司法工作是人民政权中的一项重要建设,是替老百姓服务的。”边区司法在实践中提出了“建立便利人民的司法制度”“处理案件不拘形式,一切为了人民方便”的工作原则。对于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轻罪案件,边区司法机关秉持人民立场进行办理,充分考虑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群众利益,为根据地人民创造安定的社会生活环境,更为取得革命的最终胜利起到推动作用。边区司法机关以维护工农士兵及一切劳苦民众利益为己任,并将人权保障的对象扩大至包括地主、富农和资本家在内的所有抗日力量。边区高等法院在1941年5月10日《对各县司法工作的指示》中指出:“从一个反对或破坏革命的罪犯争取转变到革命的方面来,即减少一份反革命的力量,增加一份革命的力量。”边区为民司法和人权保障的具体实践,不仅加强了各个革命阶级的团结,而且有利于人民群众增强法治和人权观念,树立公民意识。
服务抗战的大局意识。1937年以后,边区面临日军的侵略和国民党反动派的封锁,以及特殊时期复杂的社会矛盾,确保边区的安全和稳定以支持抗战,成为司法工作的首要任务。为此,边区逐步确立了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对轻罪实施宽大政策,有利于增强行为人悔改自新的信心和希望,促使他们由社会不良分子转变为守法公民。边区面临诸多不利条件,迫切需要保护劳动力以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存在着尽可能减少在押人员的现实需求。1942年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第八条规定,逮捕人犯必须有充分证据,依法定手续执行。同年,边区《刑事诉讼条例草案》和《高等法院命令—羁押被告人应注意事项由》强调,除非涉嫌重罪或有逃逸、破坏证据等风险,司法机关不得滥行逮捕与羁押。这些规定,在降低羁押率的同时推动了轻罪案件的迅速化解,实现了促进生产、团结各阶级支持抗战取得胜利的根本目的。
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边区位于经
陕甘宁边区轻罪治理的思想根基源于为民司法的宗旨意识、服务抗战的大局意识、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它是边区在探索中逐步形成矛盾化解、量刑宽缓、非监禁执行为一体的轻罪治理模式。边区轻罪治理经验在新时代的今天依然具有指引和启示作用,检察机关要坚守为民初心化解轻罪矛盾,灵活惩治手段加强对轻罪行为人的教育改造,与时俱进探索治罪与治理并重的轻罪治理模式。
陕甘宁边区轻罪治理的思想根基源于为民司法的宗旨意识、服务抗战的大局意识、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它是边区在探索中逐步形成矛盾化解、量刑宽缓、非监禁执行为一体的轻罪治理模式。在恢复性司法理念指导下对轻罪案件广泛适用调解制度,在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下轻罪量刑实现宽缓化,在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刑罚改造理念下轻罪刑罚执行体现出非监禁化特征。边区轻罪治理经验在新时代的今天依然具有指引和启示作用,检察机关要坚守为民初心化解轻罪矛盾,灵活惩治手段加强对轻罪行为人的教育改造,与时俱进探索治罪与治理并重的轻罪治理模式。
边区轻罪治理的思想基础
为民司法的宗旨意识。中国共产党自始秉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其领导下的陕甘宁边区人民政权将司法为民作为核心工作理念。正如习仲勋所说:“司法工作是人民政权中的一项重要建设,是替老百姓服务的。”边区司法在实践中提出了“建立便利人民的司法制度”“处理案件不拘形式,一切为了人民方便”的工作原则。对于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轻罪案件,边区司法机关秉持人民立场进行办理,充分考虑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群众利益,为根据地人民创造安定的社会生活环境,更为取得革命的最终胜利起到推动作用。边区司法机关以维护工农士兵及一切劳苦民众利益为己任,并将人权保障的对象扩大至包括地主、富农和资本家在内的所有抗日力量。边区高等法院在1941年5月10日《对各县司法工作的指示》中指出:“从一个反对或破坏革命的罪犯争取转变到革命的方面来,即减少一份反革命的力量,增加一份革命的力量。”边区为民司法和人权保障的具体实践,不仅加强了各个革命阶级的团结,而且有利于人民群众增强法治和人权观念,树立公民意识。
服务抗战的大局意识。1937年以后,边区面临日军的侵略和国民党反动派的封锁,以及特殊时期复杂的社会矛盾,确保边区的安全和稳定以支持抗战,成为司法工作的首要任务。为此,边区逐步确立了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对轻罪实施宽大政策,有利于增强行为人悔改自新的信心和希望,促使他们由社会不良分子转变为守法公民。边区面临诸多不利条件,迫切需要保护劳动力以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存在着尽可能减少在押人员的现实需求。1942年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第八条规定,逮捕人犯必须有充分证据,依法定手续执行。同年,边区《刑事诉讼条例草案》和《高等法院命令—羁押被告人应注意事项由》强调,除非涉嫌重罪或有逃逸、破坏证据等风险,司法机关不得滥行逮捕与羁押。这些规定,在降低羁押率的同时推动了轻罪案件的迅速化解,实现了促进生产、团结各阶级支持抗战取得胜利的根本目的。
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边区位于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