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信息使用平衡公共安全和权益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的主要亮点

2025年04月07日 字数:1440

  □ 文/邓辉

  近日,《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进一步规范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条例》将于2025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通过分类规范安装图像采集设备的区域,明晰信息使用传播规范,强化法律责任等措施,进一步规范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
  近日,《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进一步规范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条例》将于2025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形成良好呼应,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提供充分的立法供给和法治保障。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社会公众安全需求的日益提高,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被广泛应用在社会各个领域,在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视频图像信息在采集、传输、使用过程中缺乏统一有效监管,实践中因非法采集、加工、使用、传播视频图像信息而侵犯个人隐私的事件时有发生。《条例》从制度层面回应了“酒店民宿偷拍”“更衣室探头”“家门口装摄像头”“取快递监控片段合成造谣”等社会问题,在维护公共安全的同时充分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
  分类规范安装区域,严控信息收集端口
  明确必须安装图像采集设备的公共场所纳入公共基础设施管理。《条例》规定,一方面,城乡主要路段、行政区域道路边界、桥梁、隧道、广场、治安重点区域等公共区域,其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建设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建设,纳入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建设、维护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另一方面,商贸中心、会展中心、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娱乐场所、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政务服务大厅、公园、公共停车场等人员聚集场所与交通枢纽、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高速公路与普通国省干线服务区,由对相应场所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按照相关标准建设。此外,政府有关部门、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图像采集设备的安装位置、角度和采集范围,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除了前述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
  明确禁止安装图像采集设备的相关场所,遏制偷拍盗摄窃听乱象。《条例》明确禁止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的四类公共场所、部位,具体包括: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民宿等经营接待食宿场所的客房或者包间内部;学生宿舍的房间内部,或者单位为内部人员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房间内部;公共的浴室、卫生间、更衣室、哺乳室、试衣间的内部;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后能够拍摄、窥视、窃听他人隐私的其他区域、部位。与此同时,《条例》对这些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个人以积极作为义务,即加强日常管理和检
查,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此外,对于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及国家机关等涉密单位在周边安装图像采集设备,《条例》要求事先征得单位同意。
  对非必须安装图像采集设备的公共场所的安装权限进行严格限制。《条例》规定,在其他公共场所安装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存在三方面限制:一是安装目的是“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二是安装主体仅限于对该场所负有安全防范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安装,以避免乱设、滥用设备;三是遵守《条例》中关于视频图像信息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