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过重罚”缘何引发执法争议
2025年04月07日
字数:1888
《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某超市罚款5万元;逾期如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某超市未缴纳罚款,区市监局向衡阳市某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及滞纳金共10万元。
衡阳市某区法院受理本案后,经核实,区市场监管局处罚决定书中提及的投诉人并未在某超市购买水果,也无证据证实有他人因该虚假宣传误导而购买水果,并因此遭受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且应当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应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相当。虽然某超市在其经营的门店场所内张贴促销水果、蔬菜的广告,但其内容是通过搜索百度百科获取的相关内容,主观上并无虚假宣传的故意,且仅在其门店内张贴并未通过相关媒体大肆宣传,影响范围较小。同时某超市及时整改,消除影响,并无证据证明造成了相关社会危害后果。区市监局对其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不符合处罚法规定的过罚相当的原则,显失公平。
卖未检疫羊肉获利180元被罚10万元
无独有偶,“江苏一农民卖未检疫羊肉获利180元,被当地市场监管局开出10万元罚单”的新闻引发公众热议。
据记者了解,2023年11月21日,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城中菜市场查获农民陈广芳摊位上摆放的羊胴体、羊头等未经检疫验讫盖印章的羊肉。检查过程中,陈广芳承认家中冰箱里还有3条羊胴体,并带领执法人员到家中办理了扣押手续。
同年11月24日,陈广芳递交了由大丰区丰华街道早南村村委会、大丰城中市场管理办公室盖章证明的情况说明,对陈广芳家中有老人身患淋巴癌晚期、需要巨额理疗费支出,家中生活困难,希望从轻从宽处理,保证今后不再发生类似情况等作了“情况属实”的证明。
2024年1月18日,大丰区市场监管局给陈广芳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拟没收尚未卖出的6只羊头和4只羊(包括3只家中查获的羊胴体)、没收违法所得180元、罚款130180元。同年2月5日,大丰区市场监管局对羊头、羊肉抽样送检。2月23日,检验报告显示,抽样送检的该批次羊肉符合农业农村部有关兽药残留、金属残留等标准要求,结果为合格。
在正式作出行政处罚前,大丰区市场监管局进行了听证,公布了检验检疫结论“符合标准”。后经过集体讨论,“对陈广芳提出的免于或者减轻处罚的陈述申辩不予采信”,最终结合涉案肉类检验合格及家庭特殊情况,作出罚款10万元、没收羊胴体4条、羊头6个和没收违法所得18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6日,陈广芳将大丰区市场监管局起诉到法院,以自己将面临“因罚致贫”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原行政处罚。9月26日,法院驳回陈广芳的诉讼请求。陈广芳对此不服,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出席庭审的大丰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认为,陈广芳为2000年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相关经营20多年,对羊头、羊肉需要检验检疫后方可进入市场流通销售属于明知或者应知,不具备不予处罚情形,且已售出的羊肉无法检验,危害后果无法消除,没有法定的减轻情节。按照上级规定和专项行动部署,要严厉查处销售未经检验检疫肉类违法行为,任何从轻或减轻处罚都必须要有证据证明。
庭审期间,上诉人陈广芳当庭承认了涉案羊肉未经检疫属于违法行为,但多次辩解称自己“是做好事”,是患癌病人顾某急需用钱,所以才帮忙宰卖羊肉,希望法庭能考虑家庭实际困难。
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如何运用
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如何运用?如何确保“过罚相当”?
“‘过罚相当’原则是行政处罚中的重要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为了确保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匹配,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细化处罚标准,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建立内部审核机制,接受外部监督,并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陈燕红说。
陈燕红指出,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严格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充分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获利情况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同时,也应加强执法指导和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以更好地维护小微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徐红梅则认为,行政处罚首先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其次,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适用行政法规;最后,行政处罚的力度应当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及其有关证据合理地作出与之相适应的行政处罚。让冰冷的法律、法规在执法人员的适用过程中带着温度,使得每一位因疏忽大意的过失导致错误发生的,接受处罚时能够从内心深处真正意识到过错并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真正将良法与善治相结合,做到执法为民,以人为本。
编辑/李程(lcpupu@126.com)
衡阳市某区法院受理本案后,经核实,区市场监管局处罚决定书中提及的投诉人并未在某超市购买水果,也无证据证实有他人因该虚假宣传误导而购买水果,并因此遭受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且应当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应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相当。虽然某超市在其经营的门店场所内张贴促销水果、蔬菜的广告,但其内容是通过搜索百度百科获取的相关内容,主观上并无虚假宣传的故意,且仅在其门店内张贴并未通过相关媒体大肆宣传,影响范围较小。同时某超市及时整改,消除影响,并无证据证明造成了相关社会危害后果。区市监局对其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不符合处罚法规定的过罚相当的原则,显失公平。
卖未检疫羊肉获利180元被罚10万元
无独有偶,“江苏一农民卖未检疫羊肉获利180元,被当地市场监管局开出10万元罚单”的新闻引发公众热议。
据记者了解,2023年11月21日,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城中菜市场查获农民陈广芳摊位上摆放的羊胴体、羊头等未经检疫验讫盖印章的羊肉。检查过程中,陈广芳承认家中冰箱里还有3条羊胴体,并带领执法人员到家中办理了扣押手续。
同年11月24日,陈广芳递交了由大丰区丰华街道早南村村委会、大丰城中市场管理办公室盖章证明的情况说明,对陈广芳家中有老人身患淋巴癌晚期、需要巨额理疗费支出,家中生活困难,希望从轻从宽处理,保证今后不再发生类似情况等作了“情况属实”的证明。
2024年1月18日,大丰区市场监管局给陈广芳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拟没收尚未卖出的6只羊头和4只羊(包括3只家中查获的羊胴体)、没收违法所得180元、罚款130180元。同年2月5日,大丰区市场监管局对羊头、羊肉抽样送检。2月23日,检验报告显示,抽样送检的该批次羊肉符合农业农村部有关兽药残留、金属残留等标准要求,结果为合格。
在正式作出行政处罚前,大丰区市场监管局进行了听证,公布了检验检疫结论“符合标准”。后经过集体讨论,“对陈广芳提出的免于或者减轻处罚的陈述申辩不予采信”,最终结合涉案肉类检验合格及家庭特殊情况,作出罚款10万元、没收羊胴体4条、羊头6个和没收违法所得18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6日,陈广芳将大丰区市场监管局起诉到法院,以自己将面临“因罚致贫”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原行政处罚。9月26日,法院驳回陈广芳的诉讼请求。陈广芳对此不服,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出席庭审的大丰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认为,陈广芳为2000年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相关经营20多年,对羊头、羊肉需要检验检疫后方可进入市场流通销售属于明知或者应知,不具备不予处罚情形,且已售出的羊肉无法检验,危害后果无法消除,没有法定的减轻情节。按照上级规定和专项行动部署,要严厉查处销售未经检验检疫肉类违法行为,任何从轻或减轻处罚都必须要有证据证明。
庭审期间,上诉人陈广芳当庭承认了涉案羊肉未经检疫属于违法行为,但多次辩解称自己“是做好事”,是患癌病人顾某急需用钱,所以才帮忙宰卖羊肉,希望法庭能考虑家庭实际困难。
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如何运用
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如何运用?如何确保“过罚相当”?
“‘过罚相当’原则是行政处罚中的重要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为了确保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匹配,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细化处罚标准,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建立内部审核机制,接受外部监督,并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陈燕红说。
陈燕红指出,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严格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充分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获利情况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同时,也应加强执法指导和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以更好地维护小微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徐红梅则认为,行政处罚首先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其次,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适用行政法规;最后,行政处罚的力度应当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及其有关证据合理地作出与之相适应的行政处罚。让冰冷的法律、法规在执法人员的适用过程中带着温度,使得每一位因疏忽大意的过失导致错误发生的,接受处罚时能够从内心深处真正意识到过错并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真正将良法与善治相结合,做到执法为民,以人为本。
编辑/李程(lcpupu@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