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过重罚”缘何引发执法争议
2025年04月07日
字数:965

□文/吕静
在处理“小过重罚”案件时,法院应当坚持过罚相当原则、灵活运用自由裁量权、注重企业实际情况、平衡企业权益与行政监管的关系等,这些措施不仅有助于助力企业发展,还能促进优化营商环境,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近日,“江苏省盐城市一农民卖未检疫羊肉获利180元被罚10万元”事件经媒体报道,引发网友热议和社会广泛关注。该案在盐城中院17法庭二审公开开庭审理。
无独有偶。2024年12月31日,湖南高院通报了湖南衡阳的一起“小过重罚”典型案例。该案中,超市因几张宣传海报“背上”5万元罚款,最终法院驳回了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兰台(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红梅告诉记者,从食品安全法等类似案件的行政处罚机构角度来看,执法机构与有关人员对于作出的行政处罚是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也就是说行为并未超越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畴,是合法的,但是显然缺乏了执法温度,少了些合理性。
“小过重罚”屡屡出现
近年来,“小过重罚”的行政处罚可谓屡见不鲜。比如,因销售一瓶78元的过期葡萄酒被罚款5万元、四川宜宾卖菜大姐转行开采耳店赚500元被罚22万元、洛阳卖菜大爷挣21元被罚11万元、施工现场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且首次违法被罚4万元……这些案件普遍案值较小,以行政罚款处罚方式为主,但罚款额度偏高。
华北电力大学(北京)新金融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陈燕红表示,“小过重罚”指的是市场监管部门在对小微市场主体进行行政处罚时,处罚程度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不相适应,存在“过罚不当”和“类案不同罚”等问题。
2024年2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对行政法规、规章中罚款设定与实施作出全面系统的规范。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不得超过法律、法规对相似违法行为规定的罚款数额”。
实际上,早在2021年11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就提到,全面落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水果店因海报违规被罚5万元
2023年6月,衡阳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在12315平台接到投诉,称某超市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同年7月,区市监局在对该超市进行投诉线索核实时,发现店内张贴的海报并当场责令整改,某超市当天将宣传海报予以拆除。
2024年1月,区市场监管局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