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中人大主导与政府依托新格局
2025年04月07日
字数:1753
主体。因此,无论是制定地方性法规还是制定政府规章,都需要借助和发挥政府在先行先试上的优势作用,包括掌握情况的优势、执行制度的优势、工作经验的优势、信息全面的优势以及专业知识的优势。从人大立法来讲,需要注意总结相关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先行经验,及时上升和体现为地方性法规。
高质量草案的依托。地方立法质量的关键环节是法规草案的起草和审核,参与起草、审核并提出高质量的法规草案,是立法中发挥政府依托作用的重要环节。立法实践中的大量具体工作要依托政府来完成,主要包括:由政府部门牵头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司法厅局负责对相关法规草案进行统一严格审核把关,提请政府审议,并由政府向同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案。因此,人大要尊重和发挥政府在法规草案上的起草权、审核权、提案权,依托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起草审核好法规草案,提高立法质效。
立法后工程的依托。立法后工程是指法律规范出台后,有效组织实施,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价,从而发现立法中的问题,及时对其予以修改完善的过程。政府是法律制度的主要执行者、实施者,同时也是法律制度设计是否合适的检验者、评价者,立法行不行得通,政府在执法中有发言权。因此,依托政府做好立法后工程,是保持立法、执法有机衔接,实现立、改、废、释、行相互统一的重要方面。
更好发挥好人大主导政府依托作用
人大主导、政府依托是立法系统中的重要环节和关键领域,发挥好人大和政府各自作用,要在明确主导、依托内涵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和改进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组织协调,使主导作用与依托作用相互衔接、有机结合、形成合力。
健全完善党委领导下的立法协调机制。一是落实地方党委主要负责人重点立法工作亲自过问、重要立法项目亲自推进、重大立法问题亲自协调的机制;二是加强党委直接听取有关立法规划计划、重点项目、重大问题的汇报,避免文来文往;三是健全完善立法协调小组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切实发挥其协调性、及时性、专门性、权威性的作用;四是建立完善人大、政府对立法中重大修改、重要分歧,及时向党委报告、汇报的制度,适时作出决策。
完善立法高层直接对话协商机制。要进一步完善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与政府分管领导之间直接对话磋商机制,就立法中人大、政府各自考量、依据等予以充分沟通。
建立完善人大政府立法工作机构之间的常态协调机制。一是建立立法选项、计划安排、法案起草、提请时限、审议协调等联席沟通机制,开展“当面锣对面鼓”交流;二是明确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政府司法厅局,为立法中人大主导、政府依托作用的专门工作机构;三是明确立法工作机构在沟通协商中遇到的重要分歧问题,应当及时分头报告人大、政府相关领导;四是建立人大、政府立法工作机构之间务虚会制度,每年底就立法计划执行、立法制度实施、工作沟通协调、存在问题困难以及需要改进的事项等,进行充分沟通交流,推动工作。
建立重要立法事项重大修改的事前沟通机制。政府承担着前期法规草案的组织起草、审核把关职责,法规案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依法提请人大审议,也是政府行使法规提案权的重要体现。尊重这种提案权,包括尊重政府对法案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建议权,这也是尊重政府依托作用的重要一面。因此,当人大审议中需要对原法案涉及的重大问题提出修改、变更、废除意见时,应当及时与政府进行充分的沟通,必要时,由政府重新研究提出新的意见。同时,完善人大、政府立法联动修改和对接修改机制,避免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之间相互冲突或不协调问题。
建立立法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和交流培训机制。做好立法工作必须依赖于人。提升在人大、政府工作的立法工作人员的能力素质和专业精神,是发挥好人大主导作用和政府依托作用的重要前提和人才基础。一要推进立法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进程,建立完善立法工作人员的职业准入、教育培训、专业职称、工作待遇等机制。二要进一步加大人大、政府立法人员的双向交流力度,建立完善立法机构处级以上干部的定期交流任职机制。同时,开展省市立法干部的上派、下挂交流,形成横向、纵向相互沟通、换位思考的良性互动。三要建立完善人大、政府、上下级立法干部共同举办立法培训班,就立法工作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开展同学习、同思考、同交流、同提升,将立法职业共同体的素质能力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编辑/燕子(hchwyx7810@sina.com)
高质量草案的依托。地方立法质量的关键环节是法规草案的起草和审核,参与起草、审核并提出高质量的法规草案,是立法中发挥政府依托作用的重要环节。立法实践中的大量具体工作要依托政府来完成,主要包括:由政府部门牵头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司法厅局负责对相关法规草案进行统一严格审核把关,提请政府审议,并由政府向同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案。因此,人大要尊重和发挥政府在法规草案上的起草权、审核权、提案权,依托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起草审核好法规草案,提高立法质效。
立法后工程的依托。立法后工程是指法律规范出台后,有效组织实施,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价,从而发现立法中的问题,及时对其予以修改完善的过程。政府是法律制度的主要执行者、实施者,同时也是法律制度设计是否合适的检验者、评价者,立法行不行得通,政府在执法中有发言权。因此,依托政府做好立法后工程,是保持立法、执法有机衔接,实现立、改、废、释、行相互统一的重要方面。
更好发挥好人大主导政府依托作用
人大主导、政府依托是立法系统中的重要环节和关键领域,发挥好人大和政府各自作用,要在明确主导、依托内涵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和改进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组织协调,使主导作用与依托作用相互衔接、有机结合、形成合力。
健全完善党委领导下的立法协调机制。一是落实地方党委主要负责人重点立法工作亲自过问、重要立法项目亲自推进、重大立法问题亲自协调的机制;二是加强党委直接听取有关立法规划计划、重点项目、重大问题的汇报,避免文来文往;三是健全完善立法协调小组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切实发挥其协调性、及时性、专门性、权威性的作用;四是建立完善人大、政府对立法中重大修改、重要分歧,及时向党委报告、汇报的制度,适时作出决策。
完善立法高层直接对话协商机制。要进一步完善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与政府分管领导之间直接对话磋商机制,就立法中人大、政府各自考量、依据等予以充分沟通。
建立完善人大政府立法工作机构之间的常态协调机制。一是建立立法选项、计划安排、法案起草、提请时限、审议协调等联席沟通机制,开展“当面锣对面鼓”交流;二是明确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政府司法厅局,为立法中人大主导、政府依托作用的专门工作机构;三是明确立法工作机构在沟通协商中遇到的重要分歧问题,应当及时分头报告人大、政府相关领导;四是建立人大、政府立法工作机构之间务虚会制度,每年底就立法计划执行、立法制度实施、工作沟通协调、存在问题困难以及需要改进的事项等,进行充分沟通交流,推动工作。
建立重要立法事项重大修改的事前沟通机制。政府承担着前期法规草案的组织起草、审核把关职责,法规案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依法提请人大审议,也是政府行使法规提案权的重要体现。尊重这种提案权,包括尊重政府对法案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建议权,这也是尊重政府依托作用的重要一面。因此,当人大审议中需要对原法案涉及的重大问题提出修改、变更、废除意见时,应当及时与政府进行充分的沟通,必要时,由政府重新研究提出新的意见。同时,完善人大、政府立法联动修改和对接修改机制,避免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之间相互冲突或不协调问题。
建立立法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和交流培训机制。做好立法工作必须依赖于人。提升在人大、政府工作的立法工作人员的能力素质和专业精神,是发挥好人大主导作用和政府依托作用的重要前提和人才基础。一要推进立法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进程,建立完善立法工作人员的职业准入、教育培训、专业职称、工作待遇等机制。二要进一步加大人大、政府立法人员的双向交流力度,建立完善立法机构处级以上干部的定期交流任职机制。同时,开展省市立法干部的上派、下挂交流,形成横向、纵向相互沟通、换位思考的良性互动。三要建立完善人大、政府、上下级立法干部共同举办立法培训班,就立法工作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开展同学习、同思考、同交流、同提升,将立法职业共同体的素质能力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编辑/燕子(hchwyx7810@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