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中人大主导与政府依托新格局

2025年04月07日 字数:1871
议事规则等基本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立法活动,包括法规立项、调研起草、征求意见、提请审议、修改协调、表决通过、公布实施、备案审查以及法规的修改、废止、解释等予以全面规范,并由人大、政府及其它参与立法活动的机关,一体遵循。同时,还要通过制定相关的立法工作制度,包括立法中的请示报告、协商协同、审核把关、论证评估、技术规范、联席会议以及队伍培训等制度,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各项要求,以制度形式落到实处。
  立法全过程的主导。立法是系统工程,人大主导立法,就是要扮演好这个系统的规划者、统筹者、组织者、主要实施者的角色。要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从立法的选项、调研、起草、审议、协调、通过、立法后评估、法规的修改废止解释等各方面和各环节,建立一整套完备的主导制度,并组织实施。当前,人大主导最薄弱的环节在法案的起草。要建立完善人大牵头或主持起草法案的制度,尤其要坚持由人大主持起草重要性、全局性、基础性和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法案,真正从起草源头把好立法质量关,坚决防止和克服部门立法以及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地方保护倾向。
  维护法制统一的主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2015年立法法修改,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地方立法工作有了积极进展,总体情况是好的,但有的地方也存在违背上位法规定、立法‘放水’等问题,影响很不好。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对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法规、规范性文件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和撤销。”维护法制统一,是宪法和法律确立的重要原则,也是地方立法必须始终坚持的底线原则。人大主导立法的作用如何,在一定程度上首先是看人大在立法过程中是否有效地坚持了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从立法体制看,虽然政府及其部门在参与立法中都有自觉维护法制统一的职责任务,但人大的主导地位,决定了其在维护法制统一方面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最后一道关口的角色。要按照立法法“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的规定,着重从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两个方面严格把关:一方面,包括不得违反国家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的规定,不得触及国家专属立法权,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做到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另一方面,要注意发挥好统一审议、备案审查和法规清理等机制在维护法制统一中的重要作用。
  发挥各方作用的主导。按照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要求,健全人大主导下社会各方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应当涵盖以下方面:第一,参与主体的广泛性。“各方”,包括代表委员参与、政府部门参与、社会团体参与、专家学者参与、市场主体参与、基层群众参与、行业组织参与等。广泛性,是民主性和科学性的基础。第二,参与环节的全面性。包括立法前、立法中和立法后的全流程:对拟定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参与,对起草法案的参与,对立法重要问题论证听证的参与,对审议法案活动的参与,对立法评估的参与等。第三,参与方式的灵活性。可以采取现场参与、网络参与、书面参与、旁听参与和一般参与、重点参与、单项参与、全程参与、直接参与、间接参与以及委托参与等。第四,参与内容的透明性。包括参与规则的制定、参与人员组织的遴选、参与的内容和方式、参与结果的反馈、参与的待遇等,都应当公开透明,体现公平。通过人大的有效组织,使立法的过程成为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实现科学决策的过程。
  政府的依托作用
  在地方立法中,政府相对于人大来讲,属于“第一车间”和基础性的地位。依照法律规定,政府在广义的地方立法中承担着两个方面的职责任务:一是参与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基础性、前期性工作;二是依法制定地方政府规章。体现政府在立法中的依托作用,需要注意防止两种倾向:一是完全依赖政府,“照搬照转”“拿来主义”式立法;二是沟通协调不畅,“全盘推翻”“另起炉灶”式立法,将人大主导理解为人大包干或推倒重来,政府依托被虚化。有效发挥政府依托作用,需要体现好“四个依托”:
  提供实践经验的依托。立法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将实践成熟的经验和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而政府处在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管理地方经济社会事务的第一线,对本地省情市情了解较深,对经济社会生活中的矛盾焦点问题掌握较全。因此,地方立法要客观、全面、准确反映当地实际情况,做到从实际出发,就必须首先注意发挥好政府在总结、归纳、提炼本地实践经验的基础性依托作用。
  先行先试的依托。地方立法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先行先试,而政府既是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先行先试的“主力军”和“排头兵”,又是先行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制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