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中人大主导与政府依托新格局

2025年04月07日 字数:1363
  □文/张绍明

 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是新时代我国立法体制下立法工作的重要指导方针,也是当前立法工作的新格局、新要求,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到地方立法的全过程和各领域。

  2024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必须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都明确提出,“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是新时代我国立法体制下立法工作的重要指导方针,也是当前立法工作的新格局、新要求,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到地方立法的全过程和各领域。对立法格局中“党委领导”“各方参与”,目前理论、实践上都作了比较深入的研究和探索,也形成了许多有价值的成果和经验,而“人大主导”“政府依托”这两个有着相互依存、相互关切的重要领域,立法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中有一些重要概念及其关系尚需进一步研究。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深化立法领域改革”的重要要求。贯彻党中央对立法工作的新要求,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格局,需要认真研究人大主导的内涵以及如何主导,政府依托的内涵以及如何依托,以更好地将党中央对立法工作的要求落到实处。
   人大的主导作用
  发挥好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是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实现政府依托,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的关键环节。需要更加全面把握立法主导作用的内涵,重点体现在“五个主导”。
  立法理念的主导。人大要在立法中旗帜鲜明地树立和体现正确的立法理念,包括:第一,人民性理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立法要体现人民意志,做到以人民为中心,民呼法应,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第二,时代性理念。立法要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紧密对接,与时代要求相呼应,特别是要与改革发展紧密相连,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为改革提供支撑和保障。第三,谦抑性理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立法并不是越多越好。因此,立法要保持干预社会、干预市场的合理边界,妥善处理法治与德治,大法与小法、繁法与简法、硬法与软法的关系,防止法律万能、立法包罗万象和立法任性。第四,统一性理念。要坚守“不抵触”原则,防止立法“踩红线”“放水”,坚决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第五,特色性理念。体现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的灵魂和存在的价值,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体现立法的原创性,防止和克服照搬上位法或搞“克隆”立法。第六,可操作性理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研究丰富立法形式,可以搞一些‘大块头’,也要搞一些‘小快灵’,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无论是实施性立法还是自主性立法,都要坚持法律制度设计的具体化、可执行性,解决实际问题,避免脱离地方实际和问题导向。
  立法制度的主导。依法立法,强调立法活动必须在法定权限、法定范围和法定程序下开展。人大作为立法机关,在建立和完善立法制度,推动立法制度实施上,具有特殊地位,承担着主体责任。从地方立法讲,人大要依据国家立法制度和立法法的规定,通过制定立法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