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外籍人为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信息采集员不合适

2025年04月07日 字数:588
  □文/沈彦科
 笔者认为,基层立法联系点聘请外籍人员为立法信息采集员的做法既不符合我国《宪法》《立法法》规定,又不符合我国的政治体制和民主法治建设的要求。
  首先,聘请外籍人员为立法信息采集员主体资格不合法。根据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律中的人民是公民中的主要成分,只有获得中国国籍并具有政治权利的人才能行使人民的权力,而外籍人员不具有中国国籍,自然就不能成为中国基层立法联系点的立法信息采集员。
  其次,有明确的立法要求。立法法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这里的人民是带有限定性的,是指中国的公民。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是经专门机构草拟讨论、广泛征求意见后形成的法律法规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
  第三、我国的法律已经明确了反映社情民意和诉求的主体。法律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国公民,符合代表条件的,可以当选为全国、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各级人大代表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中,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充分发挥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作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编辑/李卫锋(lwf263@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