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节水优先 强化法治保障

——聚焦《陕西省节约用水条例》

2025年04月07日 字数:1501
  □ 文/本刊记者 李程

   2025年2月28日,《陕西省节约用水条例》宣传贯彻会议召开,旨在推动全社会形成“节水优先、依法用水”的共识和行动。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田文平,省水利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宇涛介绍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郭小卫主持。

  水是事关国计民生的基础性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经济资源,是生态环境的控制性要素。2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陕西省节约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宣传贯彻会,部署《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实施工作。作为国务院《节约用水条例》实施后全国首部该领域省级地方性法规,《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强化刚性约束“节流”与“开源”并重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节水工作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的具体行动。在《条例》立法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始终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节水工作的重要论述作为根本遵循,把节水优先理念贯穿于条例的各方面,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供水企业、公共机构以及城乡居民落实节水措施方面都作出了具体规定。
  《条例》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和“四水四定”要求,明确本省实行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双控制度,实行行业用水定额、计划用水管理、节水评价等制度。
  同时,《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应对水资源短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我省作为“一带一路”重要节点和西部大开发核心省份,面临着水资源承载力与高质量发展需求的双重压力。因此,制定节约用水地方性法规,明确政府、企业、单位和个人在节水中的权利与义务,规范用水行为,强化监管责任,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是用法治手段应对水资源短缺的有力举措。
  《条例》统筹考虑水资源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规定既有刚性约束又有柔性引导,“节流”与“开源”并重,提高非常规水源利用率,采取措施增加有效水源。在完善节约用水制度,强化节水措施的同时,也充分考虑和保障人民群众的用水需要。
  坚持问题导向 突出地方特色
  节约用水,意义重大,不仅是个人责任,更是系统工程。《条例》从制度层面规定了节水规划、节水评价,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制度,行业用水定额、单位计划用水管理和计量要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等,涵盖取水、供水、用水的全过程。同时,《条例》推进农业节水增效、工业节水减排、城镇节水降损,对高耗水服务行业用水严格控制,鼓励引导城乡居民节约用水,实现节水制度规定全覆盖。
  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解决水资源短缺问题至关重要。《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针对陕北、关中、陕南的不同情况,结合地域特点和水资源条件,有侧重的推行区域差异化的节水措施。其中规定,陕北能源化工基地应当推进节水技术改造,严格产业准入,加强矿井水源头保护、分质分级处理、综合利用。
  关中大中型灌区应当强化节水增效,加强灌区续建配套和标准化改造,提高渠系输水能力,推进田间节水设施建设;完善关中平原城市群再生水配套管网设施建设,促进再生水综合利用。
  陕南地区应当推进节水减排,推动城乡供水保障设施建设和节水器具普及;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提高非常规水利用量。
  随着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推进,以节水产品装备制造、节水管理服务咨询等为主要内容的节水产业规模不断扩大,节水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广泛应用,在大数据、人工智能新一代信息技术加持下,节水产业必将成为促进形成新质生产力,实现绿色低碳转型的重要方面。《条例》注重发挥节约用水科技支撑的作用,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节水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培育发展节水产业,推动现代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