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措并举确保落地见效

2025年04月07日 字数:1188

  
  学前教育实现良法善治,关键在于抓落实。贯彻落实学前教育法,需要与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实施《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紧密结合起来,更新理念、紧抓重点、统筹谋划、各方协同,推动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

  树牢“最有利于学前儿童”教育理念
  学前教育法规定“学前教育应当坚持最有利于学前儿童的原则”,这是我国有关儿童事务立法的进步,也是我国学前教育立法的亮点,为学前教育事业注入了强大的人文关怀与发展动力。“最有利于学前儿童”原则,是指在涉及学前儿童的各项事务中,始终以学前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因素,确保学前儿童的权益得到充分特殊和优先保护。
  特殊保护,表明对学前儿童权益保护力度大。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加大投入,建立健全监管机制,确保学前儿童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中成长。学前儿童本身是一个特殊群体,与成人以及6岁以上未成年人群体相比,其身心相对脆弱,面对外部环境甚至家庭内部环境时,不能有效保护自己,甚至在遭受侵害时,都难以完整表达相应事实,是以应当根据“最有利于”要求,给与特殊关照。学前教育法规定,不得组织学前儿童参与违背其身心发展规律或者与年龄特点不符的商业性活动、竞赛类活动等,涉及学前儿童的新闻报道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特殊保护”还要求保护学前儿童中的特殊群体,如残疾、经济困难家庭儿童等,学前教育法据此规定了普惠性幼儿园相应的接收和帮助义务。
  优先保护,表明学前儿童权益优先级高。学前儿童权益在学前教育中处于核心地位,所有决策和行动都应以儿童权益为出发点。“最有利于”意味着,在多个群体多种利益冲突的情况,应以学前儿童的权益保障为优先选项。学前教育法要求,在紧急状况下,应优先保护学前儿童人身安全,立即采取紧急救助和避险措施;在日常场景当中,应当将促进学前儿童发展放在优先地位;幼儿园、教职工等其他法律主体的利益的实现,应当服从学前儿童合法权益保障的需要。
  坚持“最有利于学前儿童”原则,是学前教育立法的根本,是保障学前儿童权益、促进学前儿童全面发展的现实之需,也是实现“幼有优育”美好愿景、促进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时代要求。在法律实施中始终秉持这一原则,才能进一步明晰学前教育领域基本法律关系,强化学前教育的地位,确保实现学前教育对儿童、家庭、国家和民族的价值,进而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推动学前教育事业阔步发展。
  构建完备的配套政策法规体系
  孤木不成林。学前教育法充分发挥作用,必须有一整套完备的政策法规体系,进一步细化落实相关要求。实际上,我国的学前教育法律制度体系经历了从最初的简单规范,到如今系统不断完善、内容不断充实、覆盖范围不断扩大的逐步发展过程。
  1989年,国务院批准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学前教育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连同之前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是政府加强对幼儿教育管理和指导的两个重要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这两个法规的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