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纷呈的 "学前教育基本法”
2025年04月07日
字数:1836
法的85个法条中,共有42个法条涉及到政府在学前教育规划、投入、教师队伍建设、监管等方面的职责,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合理配置资源,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前教育发展差距,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学前教育法关注特殊地区和群体,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倾斜支持农村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发展学前教育事业;保障适龄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等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该法还规定,国家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为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提供资助,确保每个儿童都能享受到学前教育的机会。
针对入园难、入园贵等民生痛点,学前教育法通过一系列举措,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健全投入保障。法律鼓励各级政府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举办普惠性幼儿园,提出“学前教育实行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合理负担保育教育成本、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教育财政投入支出结构,加大学前教育财政投入,确保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占合理比例,保障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着力扭转各级政府对学前教育投入责任不明确、公共财政在学前教育成本中的分担比例偏低的状况。该法倡导“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支持学前教育事业”,既体现了学前教育投入对不同家庭、不同发展层次区域的关照,也为保障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获取更多的资源和支持拓宽了路径。
完善学前儿童权益体系
学前教育法将学前儿童的权益保障放在更为突出的位置,专设“学前儿童”一章,对全面、全员、全过程保障学前儿童权益作出规定。该章节明确了学前儿童权益的内容,学前儿童享有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得到尊重和保护照料、依法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等权利,学前儿童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尤值一提的是,学前教育法确立了“最有利于学前儿童”的原则,强调“给予学前儿童特殊、优先保护”。该法提出,“尊重学前儿童人格尊严”,要求实施学前教育,应当“倾听、了解学前儿童的意见,平等对待每一个学前儿童,鼓励、引导学前儿童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促进学前儿童获得全面发展”,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对学前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利益的尊重。“最有利于学前儿童”原则,回应了学前儿童发展的现实需要,体现了对国际法中“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遵循,展现出我国在保护儿童权益方面的积极进步,体现了党和国家、社会各界对于保障儿童权益的拳拳之心。
该法还详细规定了家庭、学校和社会,在保障儿童权利方面的具体职责,要求各级人民政府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幼儿园要科学实施保育和教育,幼儿园教师应当爱护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依法履行抚养与教育儿童的义务,全社会应当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健康快乐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强调科学保育和教育
学前儿童处于身体成长、认知发展、习惯培养的关键时期,身心发展自有其特点和规律,学前教育法充分尊重和遵循客观规律,引导幼儿园实施科学保育教育,努力为儿童营造一个符合其认知和情感需求的教育环境。
学前教育法提出,幼儿园应当坚持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保教结合是学前教育区别于其他阶段学校教育的突出表现,学前儿童身心发展相对脆弱,在教育的同时必须给与专业的保护、照料与抚慰。该法遵循幼儿以直接经验和形象思维为基础的认知规律,要求教育“应当以学前儿童的生活为基础,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发展素质教育”,倡导“通过亲近自然、实际操作、亲身体验等方式探索学习”的教育方法。
该法还强调培养学前儿童的品德、行为习惯、安全和劳动意识,促进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等各方面协调发展。这些规定将我国学前教育多年发展经验和实践探索上升为国家意志,依靠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保障学前教育的科学性和专业性,有助于儿童在愉悦的环境中,获得适龄的学习与成长体验。
对于社会高度关注的幼小衔接问题,学前教育法明文规定“防止保育和教育活动小学化”,要求幼儿园不得采用小学化的教育方式,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同时规定“幼儿园与小学应当互相衔接配合,共同帮助儿童做好入学准备和入学适应”。学前教育“去小学化”是个系统工程,该法规定,小学坚持按照课程标准零起点教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学前儿童参与违背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或者与年龄特点不符的商业性活动、竞赛类活动和其他活动”,进一步确保教育必须尊重儿童成长规律,体现科学性。
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
强教必先强师。学前教育法着力
学前教育法关注特殊地区和群体,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倾斜支持农村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发展学前教育事业;保障适龄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等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该法还规定,国家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为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提供资助,确保每个儿童都能享受到学前教育的机会。
针对入园难、入园贵等民生痛点,学前教育法通过一系列举措,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健全投入保障。法律鼓励各级政府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举办普惠性幼儿园,提出“学前教育实行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合理负担保育教育成本、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教育财政投入支出结构,加大学前教育财政投入,确保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占合理比例,保障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着力扭转各级政府对学前教育投入责任不明确、公共财政在学前教育成本中的分担比例偏低的状况。该法倡导“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支持学前教育事业”,既体现了学前教育投入对不同家庭、不同发展层次区域的关照,也为保障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获取更多的资源和支持拓宽了路径。
完善学前儿童权益体系
学前教育法将学前儿童的权益保障放在更为突出的位置,专设“学前儿童”一章,对全面、全员、全过程保障学前儿童权益作出规定。该章节明确了学前儿童权益的内容,学前儿童享有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得到尊重和保护照料、依法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等权利,学前儿童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尤值一提的是,学前教育法确立了“最有利于学前儿童”的原则,强调“给予学前儿童特殊、优先保护”。该法提出,“尊重学前儿童人格尊严”,要求实施学前教育,应当“倾听、了解学前儿童的意见,平等对待每一个学前儿童,鼓励、引导学前儿童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促进学前儿童获得全面发展”,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对学前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利益的尊重。“最有利于学前儿童”原则,回应了学前儿童发展的现实需要,体现了对国际法中“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遵循,展现出我国在保护儿童权益方面的积极进步,体现了党和国家、社会各界对于保障儿童权益的拳拳之心。
该法还详细规定了家庭、学校和社会,在保障儿童权利方面的具体职责,要求各级人民政府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幼儿园要科学实施保育和教育,幼儿园教师应当爱护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依法履行抚养与教育儿童的义务,全社会应当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健康快乐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强调科学保育和教育
学前儿童处于身体成长、认知发展、习惯培养的关键时期,身心发展自有其特点和规律,学前教育法充分尊重和遵循客观规律,引导幼儿园实施科学保育教育,努力为儿童营造一个符合其认知和情感需求的教育环境。
学前教育法提出,幼儿园应当坚持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保教结合是学前教育区别于其他阶段学校教育的突出表现,学前儿童身心发展相对脆弱,在教育的同时必须给与专业的保护、照料与抚慰。该法遵循幼儿以直接经验和形象思维为基础的认知规律,要求教育“应当以学前儿童的生活为基础,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发展素质教育”,倡导“通过亲近自然、实际操作、亲身体验等方式探索学习”的教育方法。
该法还强调培养学前儿童的品德、行为习惯、安全和劳动意识,促进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等各方面协调发展。这些规定将我国学前教育多年发展经验和实践探索上升为国家意志,依靠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保障学前教育的科学性和专业性,有助于儿童在愉悦的环境中,获得适龄的学习与成长体验。
对于社会高度关注的幼小衔接问题,学前教育法明文规定“防止保育和教育活动小学化”,要求幼儿园不得采用小学化的教育方式,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同时规定“幼儿园与小学应当互相衔接配合,共同帮助儿童做好入学准备和入学适应”。学前教育“去小学化”是个系统工程,该法规定,小学坚持按照课程标准零起点教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学前儿童参与违背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或者与年龄特点不符的商业性活动、竞赛类活动和其他活动”,进一步确保教育必须尊重儿童成长规律,体现科学性。
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
强教必先强师。学前教育法着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