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苏区时期梁柏台革命法制观考略

2025年03月10日 字数:1482
的公文案卷已有相当的次序。1933年6月1日,梁柏台以第14号命令的形式发布《对裁判机关工作的指示》,进一步确立了公开审判、裁判委员会等制度。如该指示规定,“对于每个案件的材料,要尽量去搜集,不得再有实事还未明了,又不经过预审,就拿到法庭来马虎判决的情形发生”“解决案件要迅速,除特别情形外,一般的案件,自案件到裁判机关之日起,最多两星期内应当判决”。
  第三,重证据不轻信口供。肃反是苏维埃政府各级司法机关当时工作的重点,也是难点之一。由于各级司法机关中不少人不懂法律知识、程序意识淡薄,导致在肃反工作中发生了不少错误。例如听到某个或某几个反革命份子的口供,没有充分的证据,未经过侦查的工作,就进行捉人,审问的时候采用肉刑、苦打成招的事时常发生。为此,梁柏台在所参与起草和制定的《对裁判机关工作的指示》等中,反复强调要“反对刑讯逼供,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如《对裁判机关工作的指示》规定:“不许裁判部再有自己违反苏维埃法令的不规则现象发生,坚决的执行中央执行委员会第六号及十二号训令,裁判部暂行组织和裁判条例的规定,绝对的废止肉刑。”“对每个案件的材料,要尽管去搜集,不得再有事实还未明了,又不经过预审,就拿到法庭来马虎裁判的情形。”
  ■惩罚和改造罪犯相结合
  不管是司法制度、检察制度,还是监狱制度,过去在苏区都是没有的。1931年梁柏台回国后,即投身红色政权的人民法制和人民司法建设。在梁柏台看来,苏联的监狱制度是以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观和劳动教育观为指导,强调监狱的目的在于对罪犯的教育和感化而非惩罚,而劳动是实现这种目标的重要手段。他充分吸收和借鉴了这一法制思想,并结合中央苏区的革命情势和法制初创的实际,开始着手创制中央苏区的新型监狱制度。1932年2月19日,在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第七次常会上,梁柏台提议创办劳动感化院,常会决定由他起草劳动感化院章程,提交下次常会讨论通过。很快,由梁柏台起草的《劳动感化院暂行章程》即经常会讨论批准,于1932年8月10日由司法人民委员部颁布,1932年8月15日开始实施。该《暂行章程》共16条,对劳动感化院的设立条件、隶属关系、任务和内部机构设置等方面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其中第一条明确规定:“劳动感化院是裁判部下的一个附属机关,其目的是看守、教育及感化违犯苏维埃法令的一切犯人,使这些犯人在监禁期满之后,不再违犯苏维埃的法一令。”按照《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规定,县省两级裁判部,除设立看守所外,还需设立劳动教育感化院。被判处短期监禁的犯人,由审判机构的看守所执行;被判处长期监禁的犯人,由劳动感化院执行。
  《劳动感化院暂行章程》实施后,在中央根据地的福建省、江西省和瑞金、兴国、博生、长汀四县,纷纷成立了劳动感化院。至此,具有工农民主政权特色的监狱机关初步建立。可以说,作为中央苏区时期第一部监狱法规,《劳动感化院暂行章程》是梁柏台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监狱机构以及刑罚执行制度的一次改革和创新,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重要成果。
  劳动感化院可以开设店铺,出卖劳动感化院的一切生产品,并可兼卖别项商品,以增加劳动感化院的收入。在劳动感化院内,不仅有工厂,使犯人做工作,大力发展生产,还有教育娱乐的地方,使犯人在一定的工作时间外可以享受教育和娱乐;并配有各种报纸和书籍,以供犯人阅览,有列宁室、图书馆等设备。同时,针对因工作人员少导致罪犯政治课不能按时上等不足,1933年5月,梁柏台在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关于裁判机关工作的指示》中强调,“感化方面,充实文化工作人员,要有计划的来教育犯人,经常的上识字课、政治课等,是劳动感化院的主要部分,应当特别注意。”编辑/燕子(hchwyx7810@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