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苏区时期梁柏台革命法制观考略
2025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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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薛永毅
就中央苏区时期的法制建设而言,梁柏台无疑是一个绕不过去的核心人物,作为中国共产党早期的“红色法律专家”,他为红色政权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就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尤其是中央苏区时期的法制建设而言,梁柏台无疑是一个绕不过去的核心人物:早年中国共产党内为数不多地较为系统接受苏联马列主义教育并长期从事司法审判实践的领导人,第一部红色宪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起草委员会委员、初稿执笔人,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司法的奠基人、开拓者,红色政权的第一位检察长。作为中国共产党早期的“红色法律专家”,梁柏台为红色政权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然而,遗憾的是1935年梁柏台就英勇就义,加之史料档案的阙如,使得人们对于梁柏台以及法制思想在相当长时间内并未给予足够的关注。
近年来,学术界开始对梁柏台及其法制思想进行研究,产生了一些较有分量的研究成果。既有的研究或是系统介绍梁柏台生平及其人民司法建设成就,或是集中于梁柏台与中央苏区司法制度的建设,或是从人权保障的角度出发,总结梁柏台劳动感化思想,鲜有从整体上考察梁柏台革命法制思想。作为一种学术思索,本文在既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红色中华》及有关档案文献入手尝试就这一问题作以阐释,以期进一步深化梁柏台革命法制思想的相关研究。
■司法工作应服务革命中心任务
在法治领域,有许多重大关系,诸如法治和政治的关系、法治和德治的关系、法治和民主的关系等。这其中,法治和政治的关系无疑是法治关系论中的根本问题、首要问题和重点问题,贯穿于中国共产党成立百年来对法治建设、司法建设的探索历程中。残酷的革命战争时期,党的一切工作都以开展革命斗争和巩固、扩大革命政权为核心。1934年1月,毛泽东在《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指出:“苏维埃的基本任务是革命战争,是动员一切民众力量去进行战争。”面对严峻的革命形势,要求法制建设也必须服从于或服务于这个中心。作为革命家、法律家的梁柏台显然对革命与法制的关系有着更为深刻地认识。1932年6月,司法人民委员部召开闽、赣两省及瑞金直属县裁判部长联席会议,在关于裁判部目前中心任务的决议案中就指出:“裁判部是苏维埃政府的临时司法机关,它目前的中心任务是:保障苏维埃政权及其各种法令的实施。”随后不久,1932年10月,梁柏台在《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一年工作报告》中再次明确指出:“以适应革命战争为司法机关的工作中心任务”,他还强调,“在猛烈发展革命战争的时候,一切工作应以发展革命战争为中心任务,一切都应服从于战争,司法机关也应当如此,各级司法机关就是在这个任务下进行工作的。”
在苏区时期,开展大规模的整肃反革命分子,是当时司法机关的主要任务,也是司法工作为政治服务的具体表现。面对敌我斗争的紧张局势,尤其是在粉碎敌人五次“围剿”的决战时刻,1934年3月1日,梁柏台在《红色中华》上发表题为《裁判机关的主要工作方向——镇压反革命》的文章,强调:“在阶级斗争达到了极端尖锐的时候,打击反革命的抬头,镇压反革命的活动,使苏维埃政权日臻巩固,红军可以胜利迅速的去粉碎敌人五次‘围剿’,完成革命在一省和数省的首先胜利,这是放在裁判机关面前的中心任务,是裁判机关工作的主要方向,裁判机关的一切工作都应当向着这个方向做去。”为实现这一目标,他还要求各级裁判机关务必要立即开展检举工作,并清理积案,“以后的案件,应随到随审判,非有特别事故,自收到案件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天,就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