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2025年03月10日
字数:1905
属个人利益与家庭利益的平衡。
2.法律的理性与伦理的情感较难平衡。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大多是基于对子女的亲情,出资的目的是要解决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而不是日后要回出资,从这个意义上讲父母并没有明确的借贷意思表示,法律推定为赠与更符合人之常情。法律规定赠与一般不可撤销,近年来随着房价高涨及离婚率的上升,子女一旦离婚,配偶一方分得一半财产,给出资父母造成“人财两空”的伤害。与之相反的另一个极端则是,父母主张出资系借款,一旦离婚配偶一方将“净身出户”,财产权益无法得到保护。父母的财产权益与配偶的财产权益如何保护,法律的理性与伦理的情感往往较难平衡。
3.法律的滞后性与社会变迁相脱节。随着社会的发展及房产政策的调整,家庭结构和财产关系也在悄然发生变化,法律的调整往往滞后于社会变迁,司法实践中,诸如借名买房产权归属、投资房产理财收益分配等新型司法纠纷层出不穷,由于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法官在审理该类案件时运用自由裁量权的空间较大,导致案件裁判结果差异较大。
(二)个人财产保护与家庭财产保护的冲突
随着社会的变迁和发展,个人财产保护观念日益增强,但家庭共同财产的观念也根深蒂固,二者之间的冲突在父母出资购房问题上表现得尤为突出。
1.对父母作为出资人的财产权益的保护。父母出资购房,更多的是出于对子女的关爱,从法律角度上来讲,子女成年后父母便不再负有抚养义务,父母续以经济支持,甚至以其毕生积蓄为子女购房,子女应当心存感恩并予以回馈,不能理所应当地认定为赠与。在父母面临经济窘境时,能否认定为借贷关系或者撤销赠与,应结合个案具体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对案件进行综合考量,使裁判结果符合公平公正的价值理念,并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
2.对夫妻共同财产制的保护。家庭成员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基于特殊的身份关系在长期的家庭生活中形成相互帮扶、协作配合的利益共同体,在认定出资款的性质时,还应当考量子女及其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时间、配偶一方对家庭的贡献等各种因素,不能简单地将出资行为定性为合同行为,偏离婚姻家庭立法的目的和本意。
四、完善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司法解释,统一司法裁判尺度。《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对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子女婚后购房视为对自己一方子女的赠与,较好地解决了该问题,但对父母部分出资及双方父母共同出资的性质未予完全明确,而是将自由裁量权交给了法院。为此建议司法机关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就父母默示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方式和范围进一步予以明确,确立可依据的司法裁判规则,使得法律适用过程中法、理、情相互融合,更好地化解矛盾纠纷。
(二)完备证据要件,明确法律关系。笔者建议,在现有诉源治理社会管理模式和背景下,法院可以通过向社区提供拟定好的格式化书面协议,由社区向居民发放协议,通过广泛的社会宣传与理念传导,引导父母对出资性质进行明确约定,并以书面形式保留证据。在经济发达地区提倡对合同进行公证,增加合同的法律效力。在赠与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赠与的对象系子女一方还是子女及其配偶双方,避免日后发生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通过完备证据要件,提高父母出资购房相关协议的清晰度、公平性和可执行性,更好地保护父母子女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倾向于如无明确约定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推定为赠与,对借贷关系是否成立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如果父母有关借贷的举证不充分,则应认定该出资为赠与行为,基本上符合一般人的正常生活经验感知。司法实践中,父母请求返还出资款的时间节点一般在子女感情不和或离婚时,其请求返还的基础法律关系多为借贷,父母一方提供的转账凭证仅能证明款项交付,不足以证明款项的性质,子女一方出具的借条,鉴于其身份关系和利益关系,证明力较弱,因此父母一方在举证时相较于一般的民间借贷应负有更高的举证责任。
(四)加强司法保护,保障当事人权益。首先,加大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通过家事审判诉前调解机制,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切实化解当事人矛盾纠纷。其次,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等方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婚姻家庭等家事审判的以人为本、互帮互助的伦理价值理念通过裁判规则传递给司法机关及全社会,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的同时感受到司法的温情。
(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法律意识。通过多种渠道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向公众宣传父母出资购房的相关法律知识,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在出资购房时审慎而行,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建立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平台,为公众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为公众提供有利的司法便利。
编辑/李程(lcpupu@126.com)
2.法律的理性与伦理的情感较难平衡。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大多是基于对子女的亲情,出资的目的是要解决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而不是日后要回出资,从这个意义上讲父母并没有明确的借贷意思表示,法律推定为赠与更符合人之常情。法律规定赠与一般不可撤销,近年来随着房价高涨及离婚率的上升,子女一旦离婚,配偶一方分得一半财产,给出资父母造成“人财两空”的伤害。与之相反的另一个极端则是,父母主张出资系借款,一旦离婚配偶一方将“净身出户”,财产权益无法得到保护。父母的财产权益与配偶的财产权益如何保护,法律的理性与伦理的情感往往较难平衡。
3.法律的滞后性与社会变迁相脱节。随着社会的发展及房产政策的调整,家庭结构和财产关系也在悄然发生变化,法律的调整往往滞后于社会变迁,司法实践中,诸如借名买房产权归属、投资房产理财收益分配等新型司法纠纷层出不穷,由于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法官在审理该类案件时运用自由裁量权的空间较大,导致案件裁判结果差异较大。
(二)个人财产保护与家庭财产保护的冲突
随着社会的变迁和发展,个人财产保护观念日益增强,但家庭共同财产的观念也根深蒂固,二者之间的冲突在父母出资购房问题上表现得尤为突出。
1.对父母作为出资人的财产权益的保护。父母出资购房,更多的是出于对子女的关爱,从法律角度上来讲,子女成年后父母便不再负有抚养义务,父母续以经济支持,甚至以其毕生积蓄为子女购房,子女应当心存感恩并予以回馈,不能理所应当地认定为赠与。在父母面临经济窘境时,能否认定为借贷关系或者撤销赠与,应结合个案具体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对案件进行综合考量,使裁判结果符合公平公正的价值理念,并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
2.对夫妻共同财产制的保护。家庭成员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基于特殊的身份关系在长期的家庭生活中形成相互帮扶、协作配合的利益共同体,在认定出资款的性质时,还应当考量子女及其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时间、配偶一方对家庭的贡献等各种因素,不能简单地将出资行为定性为合同行为,偏离婚姻家庭立法的目的和本意。
四、完善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司法解释,统一司法裁判尺度。《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对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子女婚后购房视为对自己一方子女的赠与,较好地解决了该问题,但对父母部分出资及双方父母共同出资的性质未予完全明确,而是将自由裁量权交给了法院。为此建议司法机关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就父母默示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方式和范围进一步予以明确,确立可依据的司法裁判规则,使得法律适用过程中法、理、情相互融合,更好地化解矛盾纠纷。
(二)完备证据要件,明确法律关系。笔者建议,在现有诉源治理社会管理模式和背景下,法院可以通过向社区提供拟定好的格式化书面协议,由社区向居民发放协议,通过广泛的社会宣传与理念传导,引导父母对出资性质进行明确约定,并以书面形式保留证据。在经济发达地区提倡对合同进行公证,增加合同的法律效力。在赠与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赠与的对象系子女一方还是子女及其配偶双方,避免日后发生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通过完备证据要件,提高父母出资购房相关协议的清晰度、公平性和可执行性,更好地保护父母子女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倾向于如无明确约定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推定为赠与,对借贷关系是否成立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如果父母有关借贷的举证不充分,则应认定该出资为赠与行为,基本上符合一般人的正常生活经验感知。司法实践中,父母请求返还出资款的时间节点一般在子女感情不和或离婚时,其请求返还的基础法律关系多为借贷,父母一方提供的转账凭证仅能证明款项交付,不足以证明款项的性质,子女一方出具的借条,鉴于其身份关系和利益关系,证明力较弱,因此父母一方在举证时相较于一般的民间借贷应负有更高的举证责任。
(四)加强司法保护,保障当事人权益。首先,加大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通过家事审判诉前调解机制,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切实化解当事人矛盾纠纷。其次,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等方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婚姻家庭等家事审判的以人为本、互帮互助的伦理价值理念通过裁判规则传递给司法机关及全社会,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的同时感受到司法的温情。
(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法律意识。通过多种渠道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向公众宣传父母出资购房的相关法律知识,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在出资购房时审慎而行,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建立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平台,为公众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为公众提供有利的司法便利。
编辑/李程(lcpupu@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