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2025年03月10日 字数:1900
婚后子女购房出资认定为赠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以产权登记为依据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的赠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删除了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其第29条第2款规定: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参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夫妻共同财产约定中因继承或受赠获得的财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明确规定属于一方的除外。最高法院最新发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在第七条第一款中进一步明确,一方父母在子女婚后全额出资为子女购置的房屋,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判决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这一规定改变了前述“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依据权利外观可以认定为个人财产”的裁判尺度,在判决时优先考虑出资人子女的权利,同时该条款亦明确了“补偿原则”,即在判决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时,应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房屋价值等因素,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适当补偿。这里的“适当”补偿不应等同于“折价”补偿,更多地体现了对另一方家庭贡献的补偿,而非单纯基于房屋价值的分割。第七条第二款对于双方父母出资或者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夫妻婚后购置房屋的,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且一方不同意竞价取得的,可以根据出资来源及比例、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房屋产权登记情况等事实,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折价补偿。因为该房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财产分割时,获得房产一方应对另一方折价补偿。该条款的提出,能够有效地统一法律适用,减少司法实践中对于婚后父母出资购房认定及分割的争议,同时也体现了对弱势群体(如全职家庭成员、离婚无过错方等)权益的保护。
  (二)现行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局限性
  尽管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该问题进行了一些规定,但实践中其仍存在一定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赠与借贷等法律关系的界定模糊。一是法律解释不统一。对于父母出资的性质是赠与还是借贷,亦或其他法律关系,不同法院的判决标准不一,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二是证据收集困难。缺少明确的书面协议或其他有力证据时,很难界定出资的性质,容易引发纠纷。三是家庭关系的复杂性。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复杂多样,父母出资往往出于亲情或其他原因,缺乏明确的经济法律关系,增加了认定的难度。
  2.房产登记的复杂性。一是产权登记与实际出资不一致。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但实际出资人是父母,这种情况下,房产的归属容易产生争议。二是共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多个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购房时,各人的份额、权利义务等问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实践中,一方父母可能无力单独承担购房负担,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为子女购房,或者一方父母出首付款,另一方父母出装修款的情形并不鲜见,房产登记情况复杂多样,个案差异较大,导致房屋权属的认定及离婚财产分割的难度较大。
  3.法律规定的滞后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仅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的原则性规定,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亦无法涵盖新型家庭财产情况,难以完全适应新的形势。
  4.案件存在执行难的问题。一是证据不足。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法院难以认定出资的性质,导致判决难以执行。二是存在财产转移隐匿的可能。为了逃避债务或其他原因,当事人可能将财产转移,增加了案件执行的难度。三是涉及家事等亲情伦理的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往往情绪激动,案件执行阻力较大,处置不慎容易引发新的矛盾和社会问题。
  5.不同地区法院司法文件规定不统一。为了统一地方法院的裁判尺度,不同地区的法院会出台相应的法律文件等裁判规则,以便指导该地区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审理。近年来,上海、江苏、江西、深圳等地先后出台地方司法文件,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案件裁判的指引作用,但由于其规定、效力等不统一,裁判结果,尤其是法律性质的认定上仍存在较大差异。
  三、法律规定与社会伦理价值之间的冲突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生活为纽带而形成的亲属团体,法律在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干预规定时,一定程度上会与社会伦理价值之间产生冲突。
  (一)法律规定的局限性与家庭伦理的复杂性时有冲突
  1.法律的普适性与家庭的特殊性并存。法律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具有普遍适用性。然而,家庭关系复杂多样,法律规定难以完全涵盖所有可能出现的家庭纷争。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包括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财产权利和义务是基于身份关系而发生,因此在处理涉婚姻家庭财产纠纷时,在价值取向上除遵守一般普适性的法律规定外,还应当在坚持民法权利本位与社会本位相结合的基础上,增加家庭本位,以实现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