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纠纷“小案”不小 维权道理很大

2025年03月10日 字数:1000
建设公司2018年3月进场施工至今,无法证明墓地是公司施工所破坏。
  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姚先生的4名子女诉至法院,要求建设公司赔偿因毁坏父母墓地等造成的损失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墓地作为安葬死者尸骨的特殊场所,具有特殊的人格象征意义,是死者亲属对其进行祭奠和追思的客观载体和情感依托。墓地遭到损坏,死者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予以赔偿。
  本案中,结合涉案墓地被破坏的时间及地点、北京某建设公司施工范围以及派出所对某建设公司项目经理的询问,原告主张其父母的墓地系某建设公司所破坏具有高度盖然性,法院予以采信。建设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将老人的墓地及墓碑毁损,导致作为子女的精神痛苦,4名子女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因原告父母的墓地被毁损,诉称其中有两个骨灰盒,虽未有直接证据予以证明,但依据埋葬的风俗习惯及生活经验,法院认可被损毁的坟墓中应有两个骨灰盒。对于骨灰盒和墓碑的价值,法院结合本地区的平均生活水平、骨灰盒和墓碑当时的价值及使用年限,对原告所主张的经济损失酌定。最终,法院判决建设公司赔偿4名原告经济损失各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各2万元。
  法官提示:
  祭奠性权益是公民基于亲属之间的身份和情感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属于一项人格利益,祭奠性权益的行使关系着权利人的精神慰藉、人格尊严与社会评价,侵害他人祭奠性权益的,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死者生前遗留的个人物品外,死者的遗像、骨灰、墓碑等均对近亲属有着特殊的纪念意义,承载着特定的人格价值,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或破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三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在此提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进行施工作业前,应做好对土地的勘探和信息调查工作,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作业过程中尊重和保护公民的祭奠性权益不受侵害。此外,近亲属之间因骨灰安置方案不一致、墓碑署名问题等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法官提示近亲属之间享受平等的祭奠性权益,应互谅互让、相互尊重,通过沟通、协商、调解予以解决,以告慰亡者、安慰生者。
  编辑/燕子(hchwyx7810@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