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纠纷“小案”不小 维权道理很大
2025年03月10日
字数:1906
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审批及备案等手续齐全,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为既有多层建筑加装电梯,是对老旧住宅配套功能缺失的弥补和改善,是政府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满足老龄化需求而推行的一项惠民工程,低层业主应当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原则给予安装电梯的便利。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郭某、侯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当前,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已经成为方便群众日常出行的重要途径,受到广大居民尤其是老弱病残等群体的期盼和欢迎。然而楼上楼下、左邻右舍的需求和利益不同,在电梯加装和使用过程中,常因影响采光和通风、增加噪声以及降低房产价值等产生纠纷,存在“高层住户踊跃、中层住户观望、一二层住户反对”的情况。
在此提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经民主决策以合理方式在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受法律保护。在外置电梯的规划设计方案符合标准、业主共同决定、职能部门审批通过的情形下,低楼层住户作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有合理的容忍义务,即便加装电梯确实给低层住户的居住环境带来一定的变化,但在整体不妨碍采光、通行、通风等相应权利的情况下,应当本着友睦邻里、互谅互让的精神对待公共通行区域范围内的加装电梯工程,而不能擅自阻挠、妨碍、破坏加装电梯的正常施工。
女子掉进井内致多处骨折
小区物业被判承担全责
孙女士在昌平区沙河镇一小区内散步时,踩到主路上的一个污水井井盖,不慎掉入约7米深的井内。孙女士被消防人员救出后,由120送往医院急诊救治,被诊断为腰椎、踝关节等身体多处骨折,住院治疗10天,共花费医疗费28万余元。后孙女士将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费用53万余元。
经查,孙女士掉入的污水井井盖盖托被车辆压坏,虽井盖表面看上去完好无损,但踩上后会出现翻转。案件审理过程中,孙女士提起鉴定申请,经鉴定其腰椎骨折构成九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被告作为小区物业管理人,对小区内道路上的窨井负有维护、管理职责,现因小区内道路上窨井井盖出现问题未及时进行维修,导致原告踩到井盖时不慎掉落摔伤,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已经对涉案窨井尽到了管理和及时维护责任,且原告受伤与此具有因果关系,对此被告依法应该对原告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小区内正常行走,不能预见井盖会翻转,也非故意坠入井内,故原告对自己的损伤不应承担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孙女士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52万余元。
法官提示:
近年来,因井盖残缺造成人员伤亡的事件时有发生。法律明确了窨井等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受害人只需对存在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后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的管理人推定具有过错,由其对自己没有过错、存在免责事由承担证明责任。
在此提示,如发生损害,受害人需明确窨井等地下设施归谁所有、由谁管理,从而确定责任主体。受害人可查看窨井等地下设施标识,看是否属于供水、供气、通信等单位所有或管理。如果非上述单位所有,而是处在小区公共区域内,属于物业负责管理的共用设备设施,则物业服务企业为其管理人,应当承担维修、养护责任。
小井盖关系大民生。窨井变成“伤人”陷阱,厘清责任、确定赔偿主体固然重要,但更应避免事故发生,共同守护脚下的安全。相关单位、企业在维护其管辖的窨井时,应强化责任意识,定期排查风险隐患,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行人在途经相关路段时,应提高警惕,注意路面情况,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施工误挖老人墓地
子女诉精神赔偿获支持
姚先生与刘女士是夫妻关系,二人去世后,子女将其骨灰埋葬在某河道南岸并立有墓碑。2015年年底,某水务公司将该河段治理工程发包给某建设公司。后建设公司分阶段进入现场施工。
2019年,姚先生的女儿祭奠父母时发现墓地被破坏,其中两个骨灰盒丢失且墓碑被砸坏随即报警。民警对建设公司项目经理周某进行询问,周某表示,河道治理工程分为两个标段,水务公司曾让建设公司统计河道周边的树林、建筑物、墓地,统计结果为二号标段中存在墓地,一号标段中不存在墓地,而姚先生墓地被挖地点属于一号标段,
法官提示:
当前,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已经成为方便群众日常出行的重要途径,受到广大居民尤其是老弱病残等群体的期盼和欢迎。然而楼上楼下、左邻右舍的需求和利益不同,在电梯加装和使用过程中,常因影响采光和通风、增加噪声以及降低房产价值等产生纠纷,存在“高层住户踊跃、中层住户观望、一二层住户反对”的情况。
在此提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经民主决策以合理方式在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受法律保护。在外置电梯的规划设计方案符合标准、业主共同决定、职能部门审批通过的情形下,低楼层住户作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有合理的容忍义务,即便加装电梯确实给低层住户的居住环境带来一定的变化,但在整体不妨碍采光、通行、通风等相应权利的情况下,应当本着友睦邻里、互谅互让的精神对待公共通行区域范围内的加装电梯工程,而不能擅自阻挠、妨碍、破坏加装电梯的正常施工。
女子掉进井内致多处骨折
小区物业被判承担全责
孙女士在昌平区沙河镇一小区内散步时,踩到主路上的一个污水井井盖,不慎掉入约7米深的井内。孙女士被消防人员救出后,由120送往医院急诊救治,被诊断为腰椎、踝关节等身体多处骨折,住院治疗10天,共花费医疗费28万余元。后孙女士将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费用53万余元。
经查,孙女士掉入的污水井井盖盖托被车辆压坏,虽井盖表面看上去完好无损,但踩上后会出现翻转。案件审理过程中,孙女士提起鉴定申请,经鉴定其腰椎骨折构成九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被告作为小区物业管理人,对小区内道路上的窨井负有维护、管理职责,现因小区内道路上窨井井盖出现问题未及时进行维修,导致原告踩到井盖时不慎掉落摔伤,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已经对涉案窨井尽到了管理和及时维护责任,且原告受伤与此具有因果关系,对此被告依法应该对原告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小区内正常行走,不能预见井盖会翻转,也非故意坠入井内,故原告对自己的损伤不应承担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孙女士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52万余元。
法官提示:
近年来,因井盖残缺造成人员伤亡的事件时有发生。法律明确了窨井等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受害人只需对存在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后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的管理人推定具有过错,由其对自己没有过错、存在免责事由承担证明责任。
在此提示,如发生损害,受害人需明确窨井等地下设施归谁所有、由谁管理,从而确定责任主体。受害人可查看窨井等地下设施标识,看是否属于供水、供气、通信等单位所有或管理。如果非上述单位所有,而是处在小区公共区域内,属于物业负责管理的共用设备设施,则物业服务企业为其管理人,应当承担维修、养护责任。
小井盖关系大民生。窨井变成“伤人”陷阱,厘清责任、确定赔偿主体固然重要,但更应避免事故发生,共同守护脚下的安全。相关单位、企业在维护其管辖的窨井时,应强化责任意识,定期排查风险隐患,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行人在途经相关路段时,应提高警惕,注意路面情况,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施工误挖老人墓地
子女诉精神赔偿获支持
姚先生与刘女士是夫妻关系,二人去世后,子女将其骨灰埋葬在某河道南岸并立有墓碑。2015年年底,某水务公司将该河段治理工程发包给某建设公司。后建设公司分阶段进入现场施工。
2019年,姚先生的女儿祭奠父母时发现墓地被破坏,其中两个骨灰盒丢失且墓碑被砸坏随即报警。民警对建设公司项目经理周某进行询问,周某表示,河道治理工程分为两个标段,水务公司曾让建设公司统计河道周边的树林、建筑物、墓地,统计结果为二号标段中存在墓地,一号标段中不存在墓地,而姚先生墓地被挖地点属于一号标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