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协议能否“天衣无缝”

2025年03月10日 字数:1510
□ 文/杨学友

  应公司的要求,外卖配送员夏立海(化名)与公司签订了《承揽配送协议》,明确彼此之间系承揽关系。此后,夏立海在送外卖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公司拒绝为其支付工伤待遇,理由是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近日,二审法院终审判决确认双方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而非承揽关系。持该判决,夏立海已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并被受理。

入职签订承揽协议 伤后求偿遭拒绝
  2022年3月1日,夏立海登陆某外卖配送公司网站,经应聘并注册成为外卖骑手,专门从事全职配送工作。3月4日,外卖公司(甲方)与夏立海(乙方)签订《承揽配送协议》,约定夏立海申请承揽外卖公司经营的配送工作,接受外卖公司的监督和检验。夏立海知悉并明确未与外卖公司建立任何劳动、劳务或相类似的关系,并同意接受外卖公司对其进行各项监督检验。外卖公司每月25日向夏立海支付上月配送费用。实际工作过程中,夏立海日常工作由外卖公司进行安排排班,外卖配送过程中夏立海不得拒绝派单,需遵守外卖公司请休假管理,劳动报酬按照订单量结算,由外卖公司每月25日根据订单量核算后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发放。
  外卖公司自2022年4月25日至10月25日,通过第三方平台每月向夏立海发放报酬平均约为9000元。
  2022年5月11日,夏立海在外卖配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警方认定夏立海负事故同行责任。
  事后,夏立海向外卖公司提出享受工伤待遇,公司以双方签订的《承揽配送协议》明确为承揽关系,且协议亦明确约定有“乙方因患病或在承揽工作期间受到损害的,相关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涉”为由予以拒绝。
  承揽协议虽“天衣无缝” 但名实不符法律不认
  夏立海遂就双方争议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请求:1.确认双方自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裁决外卖公司支付夏立海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000×8=72000元。仲裁机构裁决: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对夏立海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外卖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支持其主张,外卖公司向法庭陈述认为,我公司是饿了么加盟商,负责某区片共8个站点,主要做订单配送,我公司和外卖员签订承揽协议,按单量进行结算,月付工资,没有要求每天最低的工作时间,虽然有排班,但是排班是不起作用的。外卖员可以请假、休息,不会涉及到工资,我公司也没有最低接单量和考勤、底薪。派单是平台直接派单,骑手不上线不会派单,平台派单是直接派的,不需要骑手点击接受,若骑手有事,可以点下线完事。骑手工资由第三方平台发放给骑手。
  夏立海为证明仲裁裁决正确,特向法庭提交了两份证据:蜂鸟骑士APP骑手信息截图、配送证明,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APP工资截图、银行流水,证明收入情况。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劳动,由用人单位给付报酬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首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具有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的特征。具体到本案的互联网平台用工情况,应以案件具体事实为基础,从双方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来进行合理判断。首先,外卖公司属于饿了么代理商,夏立海入职外卖公司胡埭站点,其提供的外卖配送属于外卖公司的业务范围,夏立海在外卖配送过程中需要遵守外卖公司的派单管理、监督管理和请休假管理,双方存在人身从属性。其次,夏立海的工资薪酬按派单数量计算,由外卖公司于每月25日左右核算完毕后通过第三方向夏立海发放报酬,双方还存在经济上的从属性。最后,关于外卖公司认为双方已签订《承揽配送协议》,双方是承揽合同关系的抗辩,双方签订的《承揽配送协议》虽然是真实的,但是该《承揽配送协议》中约定夏立海需接受公司监督、穿戴特定服装、按月支付费用等,这些条款其实质仍属于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进行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