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统一由人大机关出面 责令代表辞职

2025年03月10日 字数:580
  □文/臧必飞 李华 袁海亚
  目前代表当事人违纪违法后,对由谁责令其辞职,如何责令其辞职,法律没有规定,认识和做法不一,多数人倾向于由纪律监察部门责令。这是一个关系到对人大代表职务性质的理解和认识的问题。
  我国各级人大代表是职务,有一般公职人员共性,具有自己特殊性,其职务产生、监督、暂停、终止、辞职、罢免都应该按照《选举法》《代表法》的规定进行,是直接选举的代表,可向县乡级人大机关提出建议,由县乡级人大机关责令其提出辞职报告;如果是间接选举代表,可由查处他的国家机关或者推荐党派团体向产生他的人大机关提出建议,由相应的人大机关责令其提出辞职报告,并依照法律规定,表决通过。
  在实践中,可以提出责令代表辞职的建议的情形有四方面:一是纪检监察机关认为违法违纪代表不宜担任代表职务的;二是人民检察院认为暂停代表职务的代表犯罪行为符合逮捕条件,需要剥夺政治权利的;三是民主党派、生活团体认为自己推荐的代表因违纪违法问题,不适宜担任代表职务的;四是人大专(工)委、乡镇人大主席团认为人大代表不适合担任工作的。无论哪种情况,最后出面责令代表辞职的必须是通过人大机关提出。
  当然,代表当事人在接到要求辞去代表职务而不辞去代表职务的,人大机关应启动罢免程序。如果没有主体提出相关代表辞职建议,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可以启动特定问题调查,然后按照有关选举法规定提出罢免案。
  编辑/李卫锋(lwf263@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