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辞职需将“责令建议”与“辞职程序”衔接实施
2025年03月10日
字数:605
□文/王鸿任
笔责令人大代表辞职是介于“辞职”与“罢免”之间的一种去职方式,虽属辞职范畴,又不同于主动辞职,系强制性被动辞职;虽不属于罢免范畴,但对代表却是一种刚性较强的监督措施。2024年11月4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代表法第四次修正草案,将“被责令辞职的”列入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之中。即使被通过,但对由谁责令、如何实施并未提及。选举法第十章“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将来修正时会不会在“罢免”“辞职”之间增加“责令辞职”,尚不可知。若有新的规定自然应按新的规定执行,而目前仍应按现行的做法,将“责令建议”与“辞职程序”衔接起来进行。
2016年1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工作的通知》中提出的“违反社会道德或者存在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身份不符的行为,有关方面应当及时约谈或函询,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应当责令其辞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2018年4月中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颁布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对包括人大代表在内的“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责令辞职”,监察机关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监察建议”。据此,由对被责令代表有管理权限或者与其原选举单位同级的党委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作为责令主体,将责令建议函告代表的原选举单位、代表所在的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代表本人,然后由原选举单位将“责令建议”与法律规定的“辞职程序”衔接起来,实施责令代表辞职。
笔责令人大代表辞职是介于“辞职”与“罢免”之间的一种去职方式,虽属辞职范畴,又不同于主动辞职,系强制性被动辞职;虽不属于罢免范畴,但对代表却是一种刚性较强的监督措施。2024年11月4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代表法第四次修正草案,将“被责令辞职的”列入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之中。即使被通过,但对由谁责令、如何实施并未提及。选举法第十章“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将来修正时会不会在“罢免”“辞职”之间增加“责令辞职”,尚不可知。若有新的规定自然应按新的规定执行,而目前仍应按现行的做法,将“责令建议”与“辞职程序”衔接起来进行。
2016年1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工作的通知》中提出的“违反社会道德或者存在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身份不符的行为,有关方面应当及时约谈或函询,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应当责令其辞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2018年4月中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颁布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对包括人大代表在内的“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责令辞职”,监察机关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监察建议”。据此,由对被责令代表有管理权限或者与其原选举单位同级的党委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作为责令主体,将责令建议函告代表的原选举单位、代表所在的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代表本人,然后由原选举单位将“责令建议”与法律规定的“辞职程序”衔接起来,实施责令代表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