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退出机制还需完善
2025年03月10日
字数:511
□文/崔厚元
2018年颁布的《监察法》第十五条对监察对象范围进行了规定,2021年《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履行人民代表大会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属于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六项所称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这样一来,人大代表明确被列为监察对象。人大代表履职既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监督,又受监察机关监察监督。
笔者认为,责令代表辞职可分为“责令”“决定”“辞职”和“公告”四个步骤。首先是“责令”,对人大代表有管理权限或者原选举单位同级的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作出“责令”建议,并函告原选举单位或乡镇人大主席团;其次是“决定”,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作出责令代表辞职的决定,由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或乡镇人大主席团告知代表;再者是“辞职”,被“责令辞职”代表向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书面提出辞去代表职务报告,县级以上代表接受辞职需经全体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乡镇人大代表辞职表须经乡镇人大的过半数代表通过;最后是“公告”,代表辞职被接受的,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并予以公告。
虽然“责令辞职”是强制代表退出严厉手段,但是提出辞职的主动权在代表手中。因此,代表退出机制还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2018年颁布的《监察法》第十五条对监察对象范围进行了规定,2021年《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履行人民代表大会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属于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六项所称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这样一来,人大代表明确被列为监察对象。人大代表履职既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监督,又受监察机关监察监督。
笔者认为,责令代表辞职可分为“责令”“决定”“辞职”和“公告”四个步骤。首先是“责令”,对人大代表有管理权限或者原选举单位同级的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作出“责令”建议,并函告原选举单位或乡镇人大主席团;其次是“决定”,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作出责令代表辞职的决定,由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或乡镇人大主席团告知代表;再者是“辞职”,被“责令辞职”代表向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书面提出辞去代表职务报告,县级以上代表接受辞职需经全体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乡镇人大代表辞职表须经乡镇人大的过半数代表通过;最后是“公告”,代表辞职被接受的,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并予以公告。
虽然“责令辞职”是强制代表退出严厉手段,但是提出辞职的主动权在代表手中。因此,代表退出机制还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