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完善人大代表退出机制

2025年03月10日 字数:551
  □文/尚娟
  根据《代表法》的规定,人大代表辞去代表职务被接受的,其代表资格终止。代表辞职可分为主动辞职和被动辞职。被动辞职即非自愿辞职,也可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因工作、健康原因或不积极履职等原因不宜担任代表职务的,可以建议其辞职,一种是有违法违纪、违反社会公德等与人大代表身份不符的行为的,可以责令其辞职。
  关于决定接受辞职,法律规定很明确。关于由谁来建议代表辞职(劝辞)、责令代表辞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责令代表辞职的主体不能只拘泥、固定在一个单位和组织。有人认为应当由推荐其为代表候选人的政党或人民团体责令辞职,这不适用于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选民十人以上联合推荐为候选人的代表。有人提出,可以由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责令辞职,问题在于,对于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应该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责令辞职还是由选举代表的下一级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责令辞职,是需要明确的。还有人认为可以由查处机关责令辞职,那么,应该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还是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安排查处机关和组织来责令辞职,也是要统一的。
  笔者认为,应当建立和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多方参与的人大代表退出机制,即建议和责令代表辞职、罢免代表,应当由人大依法提出建议、统筹安排,并向同级党委汇报,区分不同情况,由相关机构和组织责令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