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代表辞职应遵循三项基本原则

2025年03月10日 字数:621
  □文/滕修福
  正在修改中的代表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拟将“责令辞职”补充作为代表资格终止的法定情形予以明确。至此,“责令辞职”将作为立法用语被正式写入法律,“责令辞职”也将作为代表资格终止的法定情形之一。
  “责令辞职”入法后,人大代表出现何种情形应该由谁来责令辞职?正在修改中的代表法大概率不会规定。那么,“责令辞职”在实践中如何操作呢?
  笔者认为,责令代表辞职的情形,主要包括出现涉嫌违纪违法、不作为、乱作为等有损人大代表群体形象的情形,而不引咎辞职的,且又不便于依法罢免的。责令代表辞职的主体,可以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谁查处谁责令的原则,即涉嫌违纪违法的事实由谁查处的就应该由谁责令其辞职。如纪检监察机关,在给予违纪违法问题代表党纪政纪处分的同时,一并责令其辞去代表职务。二是谁管理谁责令的原则,即代表属于哪个机关、组织就应该由哪个机关、组织责令其辞职。如违纪违法问题代表是人大常委会或专门委员会成员,应该由人大常委会党组责令其辞职。三是谁推荐谁责令的原则,即该代表属于哪个党派、团体提名推荐当选的,就应该由哪个党派、团体责令其辞职。如违纪违法问题代表是由某民主党派推荐当选的,就应该由某民主党派责令其辞职。
  笔者建议,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参照《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关于“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相关规定,结合责令涉嫌违纪违法问题代表辞职的实践经验,制定出诸如“人大代表辞职办法或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责令代表辞职的具体情形及操作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