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之力护航周原遗址保护

2025年03月10日 字数:1550
相关职能部门、周原博物馆(院)负责同志,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建议,聚焦重点问题和关键条款深入调查研究论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面临的深层次问题,力求法规更加符合实际,更具可操作性。
  6月上旬,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抽调相关单位人员组建修改专班,对《条例》进行为期一周的集中修改,提交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
  7月8日、8月15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先后邀请省、市部分立法咨询专家、文物保护专家,分别在宝鸡、西安召开专家论证会议,对《条例》逐条逐款、逐字逐句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各位专家围绕处理好文物保护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进一步明确市级统一保护机构职责、增加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做好文物保护和文化传承等内容提出意见建议。
  10月24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宝鸡市周原遗址保护条例》,11月27日,陕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查批准该条例,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从年初启动制定,到三审其稿最终经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每一条法条的确定,每一处文字的修改,都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的生动体现,都是着力解决历史文化遗址保护面临突出问题的现实考量。
  刚性保护彰显特色《条例》在体例结构上坚持形式服从内容,共5章35条,在条文内容上坚持因地制宜,力求精准有效地保护利用好周原遗址。
  工作要求更加严格。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22字工作要求融入其中,同时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对周原遗址保护工作要求予以规定,周原遗址保护应当贯彻国家文物工作方针,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同时增加了统筹协调文物保护工作与经济社会、生态保护、群众生活等方面的关系。
  保护职责更加明确。《条例》对涉及周原遗址保护的有关部门工作职责作了规定,厘清了市、遗址所在地的县、镇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职责,明确市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承担遗址保护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着力构建分工明确、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保护机制更加完善。周原遗址分布岐山县、扶风县,《条例》在综合考虑遗址跨区域、遗址保护管理机构设置等因素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了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保护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实施周原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统筹协调、解决周原遗址保护、管理、研究、利用等重大问题和有关事项,同时还对周原遗址保护管理机构的职责进一步细化,进一步推动解决周原遗址地跨两个县多头管理问题,加强周原遗址的统筹管理。
  保护对象更加精确。《条例》规定了保护范围和建控地带按照2022年省政府批准公布的《周原遗址保护总体规划》执行,具体规范了周原遗址保护对象包括不可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遗迹、历史风貌和文化遗存等内容,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管理程序更加规范。《条例》明确了市、遗址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遗址日常保护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依法监管资金的使用管理,设置了市、县有关部门对遗址保护有关建设项目审查、监督和对违法建设查处的职责。规范了对遗址内考古发掘程序、报告程序、展示利用等环节作出要求。
  活化利用更加广泛。《条例》对学术交流、教育研学及遗址公园建设、影视拍摄、大型活动、旅游经营等社会实践活动进行了规范,对于加强周原遗址的合理利用,挖掘阐释其文化内涵和价值,提升周文化的影响力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责任更加明晰。《条例》细化了上位法相关规定,对周原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禁止行为分别予以规范,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周虽旧邦,其命维新。宝鸡市人大常委会创新“出炉”的《条例》,必将以法治的力量,有力护航周原遗址保护传承利用!
  编辑/李卫锋(lwf263@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