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之力护航周原遗址保护

——《宝鸡市周原遗址保护条例》立法工作纪实

2025年03月10日 字数:1369
    宝鸡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在周原博物院召开条例立法调研座谈会。

  □ 文/郑晓军程 洁

  作为我国现知周族灭商前都邑中保存最完整的遗址,周原遗址是古代东方文明的重要标志,在我国历史上拥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具有极高的历史价值、社会价值、艺术价值与科学价值。2024年10月,宝鸡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宝鸡市周原遗址保护条例》,11月,陕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查批准该条例,该条例的制定出台使周原遗址保护与利用工作实现有法可依、有规可循,真正进入法治化轨道。

  《诗经·大雅·绵》中有“古公亶父,来朝走马。率西水浒,至于岐下”的诗句。周原遗址作为先周都城岐邑而闻名,是周文化的发祥地,也是西周时期王室宗庙与王臣聚居之地,素有“青铜器之乡”的美称。作为我国现知周族灭商前都邑中保存最完整的遗址,周原遗址是古代东方文明的重要标志,在我国历史上拥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具有极高的历史价值、社会价值、艺术价值与科学价值。2024年10月,宝鸡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宝鸡市周原遗址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1月,陕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查批准该条例,《条例》的制定出台使周原遗址保护与利用工作实现有法可依、有规可循,真正进入法治化轨道。
   问题导向 有的放矢
  周原遗址位于宝鸡市岐山、扶风两县北部交界一带,是全国面积最大、文化内涵最丰富、已出土文物数量最多且精品最多、现有学术成果最丰富的西周文化遗址。保护区划总面积90.98平方公里,其中保护范围48.2平方公里,建设控制地带42.78平方公里。遗址遗迹由墓葬、手工业作坊、建筑基址、窖藏、城墙、池渠、道路七大类构成。1982年2月,周原遗址被国务院公布为第二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先后被评为全国十大考古发现、全国百年百大考古发现。近年来,宝鸡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周原遗址保护,围绕遗址保护展示、陈列展览、考古发掘、环境整治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周原遗址保护利用取得了良好效果。
  随着近年来宝鸡周原遗址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创建周秦文化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以及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等重点工作的推进,周原遗址保护管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例如,周原遗址范围大、面积广,与当地居民生产生活、农村发展及经济项目建设等存在矛盾;周原遗址地处岐山、扶风两县,存在多头管理、条块分割的情况,不利于遗址的统筹保护与管理。因此,制定《条例》,通过立法方式为周原遗址保护提供法治保障,重要而紧迫。宝鸡市人大常委会坚持问题导向,按照突出特色、成熟可行、急需先立的原则,将《条例》列为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地方立法计划加以推进。
   开门立法 依法立法
  在制定《条例》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开门立法,广泛征求意见,依靠各方力量、扎实有序开展,注重方法创新、把握立法质效,注重问题导向、突出务实管用。《条例》从酝酿起草到正式出台历时近十个月,先后开展5轮立法调研,30余场次座谈讨论,4次咨询、论证会议,从省级部门到市、县(区)单位、基层立法联系点75个单位,全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经3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累计修改调整“条例”草案30余次。
  2024年4月24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宝鸡市周原遗址保护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5月22日至23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永怀带领立法调研组先后赴周原遗址所在地岐山县、扶风县进行实地调研、走访座谈,充分听取两个县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