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断提升备案审查制度建设和工作水平

2025年03月10日 字数:1437
查工作开展相应的纠错工作。
  2024年备案审查工作报告显示,有的经济特区法规规定,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不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的,处二百元罚款。有公民对这一规定提出审查建议。法工委在了解全国10个城市关于道路停车收费管理的规定后发现,绝大多数地方都没有对道路停车欠费予以处罚作出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也不会影响道路停车秩序。对此,法工委在2024年备案审查工作报告中指出,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对道路停车收费作出规定,也没有对不按规定缴纳停车费予以处罚作出规定;对道路停车欠费是否规定处以罚款,应当遵循行政处罚法关于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的相关原则和规定,宜由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经沟通,制定机关已同意对相关规定尽快作出修改。
  “我们将持续开展工作,持续跟踪监督,确保有关问题得到切实解决。今后在备案审查工作中还会持续关注涉及民生的问题,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的专项审查。”严冬峰说。
  在源头上加强监督
  “近年来,备案审查制度不断完善和加强。我们同时也在思考,怎样推动工作从‘事后整治’向‘事前预防’转变,在源头上对规范性文件特别是有问题的文件进行监督,促进规范性文件更加法治化、更加规范化。”严冬峰说。
  严冬峰介绍说,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要做了四个方面工作:把牢宪法关,在备案审查工作中推进合宪性审查。法工委注重对备案的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从宪法层面进行监督,开展合宪性审查、涉宪性问题的研究。同时,明确地方人大和有关方面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阶段、在地方性法规的审查批准阶段、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中,如果认为一个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合宪性、涉宪性问题,统一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请求,或者向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工作沟通,依照法定程序来解决合宪性问题。
  2023年12月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第十四条明确,法规、司法解释被纠正或者撤销后,其他规范性文件存在相同问题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这一工作机制建立的目的,就是进一步让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审查意见、审查结论产生普遍效力,推动其他“带病”规范性文件的相关问题能够得到有效解决。同时,也给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提供指导性意见,预防制定机关再出现同样问题。
  工作中关口前移,提前指导制定机关来研究处理一些疑难问题,特别是文件里存在的合宪性合法性问题。近些年来,一些制定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过程中,经常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求意见,就工作中遇到的合宪性合法性问题提出询问。某省人大常委会在审查批准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过程中,就发现某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有关物业管理的条例存在限制业委会成员资格、要求建设单位交存物业保修金等相关问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法律询问,法工委对此进行及时研究和解答,让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相应的问题得到解决。
  以案释理,在备案审查工作中建立了案例交流指导制度,适时发布地方立法中共性问题和具有指导性意义的典型案例。202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首次选取了6件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审查纠正过程中总结的典型案例,形成工作指导案例向社会公布,通过这些案例指导制定机关了解哪些文件可以制定、哪些问题要避免,从而有力提升了地方立法工作质量。
  “同时,我们也意识到各级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种类比较庞杂、数量繁多,要更好保证这些规范性文件合宪合法、满足人民群众的期待,还要在备案审查工作中继续把好审查关,推动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严冬峰说。
  编辑/李程(lcpupu@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