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赋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发展创新

2025年02月11日 字数:1910
索与实践运行中仍面临诸多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对于进一步深入推进数字检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数据模型与业务实践适配不畅。在数字化检察实践中,大数据模型与真实案件情境间的适配问题主要体现为标准化数据结构与司法业务复杂场景之间的不协调,限制了大数据技术在实际操作层面的有效性,阻碍了其对错综复杂的现实案例进行精准描绘的能力。具体而言,大多数大数据模型依赖于结构化的数据集来进行开发与优化,然而真实的法律案件则经常牵涉到大量非结构化或半结构化的资料,例如书面材料、影像记录及视听证据等,模型在解析高难度案件过程中难以全面获取核心信息。由于各类案件间存在着显著的多样性,且新兴案件形态与数据特性层出不穷,统一化的算法框架难以应对各种不同的案件类别,故有必要针对特定类型的案件实施个性化的参数调优。
  算法系统与法律实质结合困难。数字检察的核心在于实现全流程的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和全体系的数字化重塑。然而,法律制度的模糊性和灵活性使得将法律直接转化为算法形式面临重重困难。尽然,算法化系统在处理复杂情况时,可以通过模糊逻辑等方法来应对法律概念和体系的高度确定性,但人工智能技术的复杂性和算法的隐秘性可能削弱人民群众对法律程序的理解,引发技术应用与法治原则的冲突。该如何通过代码精确表达法律监督规范体系,为后续检察业务体系的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传统经验与先进技术融合不足。数字检察不仅是技术工具的应用,更是一场思维方式的革命。作为一项跨专业、跨领域的综合性工作,数字检察需要业务体系的“导航”与技术的“护航”。在推进数字检察的过程中,不应忽视传统检察业务的经验和做法。如何将这些传统经验和做法转化为数字化发展的技术优势,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数字检察建设的创新思路探索构想
  坚持数字思维引领,构建“数字检察+”理论体系。通过数字赋能,转变监督办案模式,是推进检察监督机制转换、流程重塑、模式转型的重要创新。解决数字检察“堵点”的关键在于打破固有思维定势,将法律监督从“经验”模式转变为“数据+经验”模式。重点在于构建完善的“数字检察+”理论体系,形成目标体系、工具体系、技能体系和队伍体系的发展新模式。特别要重视传统监督方式与数字检察的无缝衔接,探索将“机器学习”理念融入模型开发设计环节,实现从“赋能”到“智能”的模式转换。算法是构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的核心,科学、可行、易懂的算法是推动检察机关工作数字化转型的关键。通过增强算法的客观性,可以更好地还原案件全过程,发现监督漏洞。特别针对算法设计,需统筹一线实务专家、理论专家及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针对具体问题点的监督规则进行细节设计,选择更合理的算法,构建科学合理的监督规则。
  基于“要素”底层逻辑,完善大数据采集与监督模型。数字时代的法律监督需摆脱抽样数据思维,采取全方位的大数据采集方式,对监督对象的行为进行“全景式”监督。大数据工具的应用关键在于通过对原始数据的深度挖掘,形成清晰的数据结构,以提升法律监督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因此,数字检察平台建设的基础环节是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主体要素、客体要素、程序要素进行全面的数字化转换,构建监督要素模型和图谱,这是数字检察的核心底层逻辑环节。多源数据的优势在于能够实现数据的相互印证,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可信度。例如,黄陵县涉网络司法拍卖法律监督模型,通过横向覆盖不同来源的数据(如司法裁判信息、竞拍信息、评估报告等)和纵向覆盖多年份、全月份的数据,清晰展现了办案情况及变化趋势。制定数据采集标准和指南,通过自动化工具采集的数据,利用数据抓取工具和API接口,可减轻检察办案人员的工作负担。
  加强数据流程串联监督,实现从数据到业务的转型。数字检察的运行机制复杂,每个环节都紧密相连。数据是串联系统运行的纽带和桥梁。而将现实法律监督过程进行模型化处理,形成可被算法识别和处理的数据体系,是未来数字检察建设和运行的核心环节。尤其是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发展迅速,在监督流程构建中引入“神经网络”等算法工具,建立现实对象与数据要素之间的关联关系,能够实现数据模型与现实社会运行的有效衔接与整合。数据法律监督模型不仅是辅助办案的工具,还能够引导检察机关转变工作思路,实现从业务数据化向数据业务化的转型。在数据应用过程中,需考虑数据的及时性、安全性、访问权限等问题,确保数据效用的最大化。可探索建立数据实时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的定期质量检查,通过数据动态评估模型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建立数据目录,分级分类划定数据管理权限,及时更新和公开非保密数据,提供API或数据访问接口,以及用户友好的数据访问工具,确保数据的可访问性。利用第三方机构审核数据,提供客观评估依据,制定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