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贴公告讨债引发的名誉权官司

2025年02月11日 字数:1362
个别词句不甚严谨,但公告内容真实,主要是对花正发借钱经过作了客观陈述,不存在虚构或捏造的不实情形,更没有明显侮辱、诽谤原告人格、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的内容,且其基于合法讨债的原因,张贴了案涉判决书和几份“讨债公告”,主要指向的对象为花正发,属于维护自身权益的无奈之举,没有超过合法催收的必要限度,不应当认定存在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而截止目前,三被告已经将所有张贴的判决书及公告进行了清除,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因为三被告的行为遭受了物质损失,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讨债用语不当,法院认定侵权
  新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本案中,三被告因孔磊与花正发之间的经济纠纷,通过张贴民事判决书、“讨债公告”等形式催要借款,但在“讨债公告”中使用“花莹寻衅滋事”“恶意转移房产给第二任婚姻女儿花莹”“你老婆孙芸……是否在继续转移财产”等贬损性语言,已经超出了对个人的正常评论,具有侮辱诽谤性质,致使两原告搬离住所另行租赁房屋居住,并导致季仙与花正发离婚,故法院依法认定三被告侵害了两原告的名誉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两原告要求三被告承担保洁费1000元、更换门锁费4000元的诉讼请求,虽然两原告提交了金额为3000元的收据,但费用明显过高且无支付记录,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保洁费200元、更换门锁费300元。对于两原告要求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00元及精神抚慰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虽然两原告提交了银行交易流水以证明营业额减少了60%,但并不足以证明经济损失达100000元且系名誉受损所致,考虑到因三被告张贴民事判决书和“讨债公告”导致原告门锁被封、两原告另行租赁房屋居住、季仙与花正发离婚等情形,法院酌情确定由三被告承担两原告名誉损失10000元并承担精神抚慰金5000元。
  2023年12月2日,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公布本案一审判决结果:一、被告孔磊、孙芸、孔靓停止侵害,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季仙、花莹发布致歉声明(内容由法院审核确定),以澄清事实,消除影响;二、被告孔磊、孙芸、孔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季仙、花莹保洁费200元、门锁更换费300元,合计人民币500元;三、被告孔磊、孙芸、孔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季仙、花莹名誉损失费10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合计人民币15000元;四、驳回原告季仙、花莹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本文人名均为化名)
  编辑/李程(lcpupu@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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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点评] 本案三被告本是债权未能得到实现的受害人,却因讨债方式不当,最终反被法院判令承担侵权责任,其教训是极其深刻的。
  本案有两点警示意义,一是提示人们,讨债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作为债权人应当积极向法院提供债务人的财产线索;二是通过私力敦促债务人履行还款责任时,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既不能盲目地向与债务人无关的人催讨,也不能在讨债中采取过激的行动或言语,防止因讨债行为不当引发类似的侵权纠纷,从而使自己处于不利的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