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贴公告讨债引发的名誉权官司

2025年02月11日 字数:1746
的女儿花莹。
  孔磊认为,花正发在明知自己拖欠其大额债务未能清偿且临近还款期限时,却依然擅自处分自己名下的房产,以逃避债务,主观上存在恶意,而其低价转让案涉房屋的行为使其财产减少,最终导致其拖欠自己的债务不能得到及时足额清偿。为此,孔磊于2023年1月5日向新北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撤销上述买卖合同关系,将案涉房屋恢复登记到花正发、季仙名下,后因其未及时交纳案件受理费,被该院裁定按撤回起诉处理。
  眼见索债陷入僵局,孔磊决定通过张贴判决书及讨债公告的办法敦促花正发还债。2022年11月5日,孔磊与其妻孙芸、女儿孔靓分别来到花正发及其前妻季仙和女儿花莹的住所,即案涉房屋门口宣读案涉判决书,孔磊还拿借条坐在案涉房屋门口,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并报警。
  几天后,孔磊、孙芸、孔靓特意制作一份“讨债公告”,“讨债公告”中还记载有“你花正发欠钱不还,恶意转移房产给第二任婚姻女儿花莹”“花莹与他人结伴寻衅滋事,刺激债主家属孙芸的情绪”“你(指花正发)老婆孙芸半夜三更和一个陌生男子从你家搬出大量行李,是否在继续转移财产”等内容。
  11月8日,孔靓在案涉房屋所在的某小区商业广场门口及电梯等处展示案涉判决书,并将案涉判决书和“讨债公告”张贴在季仙经营的一家礼品店(以下简称案涉礼品店)门口。同月9至11日,孔磊、孙芸、孔靓将案涉判决书和“讨债公告”张贴在案涉房屋门口。14日,孔磊、孙芸、孔靓又将案涉判决书和“讨债公告”张贴在案涉房屋门口和电梯口。
  12月8日,孔磊与花正发在新北区法院达成执行和解,约定由花正发支付孔磊55万元,余款孔磊自愿放弃。随后,孔磊再次前往案涉房屋所在的某小区清除了之前张贴的案涉判决书和“讨债公告”。
  因案涉房屋被张贴案涉判决书和“讨债公告”,季仙和花莹母女另行租赁房屋居住,其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载明的租赁期限自2022年11月8日至2023年5月7日,月租金1500元。
  是否侵犯名誉,当事人庭审激辩
  虽然双方事后达成执行和解,且孔磊到张贴处清除了案涉判决书和“讨债公告”,但季仙、花莹认为孔磊、孙芸、孔靓涉嫌侵犯自己的名誉权,遂于2023年1月3日以其三人为共同被告,向新北区法院提起名誉权侵权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犯两原告名誉权的行为;三被告当面向两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在小区公告栏内张贴赔礼道歉声明书;三被告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并承担保洁费用1000元、支付更换门锁费用4000元。
  新北区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两原告季仙、花莹起诉称,花正发与孔磊发生个人债务纠纷后,在执行过程中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但三被告胡搅蛮缠,并于2022年11月8日起,陆续以暴力索债的方式将案涉判决书和带有侮辱性用语的“讨债公告”张贴于某小区及案涉房屋电梯口、家门口以及案涉礼品店门口,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恶意诋毁、诽谤两原告,并且往案涉房屋及案涉礼品店门锁内灌入胶水,导致两原告有家不能归,留宿在外,店铺也无法经营。经过多次报警,三被告仍置之不理,依旧我行我素变本加厉,反之接连几日跟踪原告季仙并在大街上宣读判决书造谣、诽谤、诬陷。
  两原告指出,三被告的行为引发某小区群众纷纷对此事议论,造成两原告的名誉权受到严重的损害,也使得社会对两原告的评价极度低下,两原告平静的生活受到严重的干扰。同时,由于三被告多次诬陷,造成原告季仙与花正发多次为此事发生激烈争吵,并因此向新北区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使得季仙身心疲惫、精神遭受极大痛苦。
  两原告表示,三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扰乱原告的生活以及店铺经营秩序,对两原告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致使两原告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要求依法追究三被告的侵权责任。
  三被告孔磊、孙芸、孔靓辩称,三被告张贴催讨公告的行为,不存在虚构或捏造的不实情形,更没有明显侮辱、诽谤原告人格、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的内容,不应当认定存在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因花正发当时不履行案涉判决书规定的还款义务,三被告基于合法讨债的目的,才张贴了案涉判决书和“讨债公告”。
  三被告指出,花正发于2009年3月借款,但此后原告孔磊多次催债,但花正发一家拒不还款。
  三被告认为,其张贴“讨债公告”的行为合法合理,虽然“讨债公告”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