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安排未到位”不能作为推 迟人代会召开的“特殊情况”

2025年02月11日 字数:484
  □文/李薇
  笔者认为,正确理解“特殊情况”,合理合法的提前或推迟地方人代会应明确如下几个方面。
  “特殊情况”是针对已然决定的某次会议的具体日期而言,而非针对往年或往次会议召开的日期。
  “特殊情况”的认定主体及提前或推迟召开会议的决定主体只能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个别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本级人大常委会授权的名义决定提前或推迟召开本级人代会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特殊情况”必须是客观而重大。客观性强调的是非主观性、人为性,指会议举办人和参加人等人力不能控制的情形。如基于人为因素而形成的准备工作延误等情形,使人代会召开的条件不具备不属于客观性事件,不能成为影响人代会召开的“特殊情况”。重大是指影响人代会召开的客观事件的影响程度的范围及其严重性应达到足以影响人代会的如期举行的广度和程度,如果不顾该事件的影响而强行召开会议会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后果,或造成会议成本的不良增长。
  不能任意扩大“特殊情况”的范围和适用规则,亦不能在“特殊情况”之外设置诸如“工作需要”等非“特殊情况”的事由,借地方组织法对“特殊情况”的规定任意提前或推迟地方人代会的召开。
  编辑/李卫锋(lwf263@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