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安排未到位”不宜随意 做为“遇有特殊情况”的理由
2025年02月11日
字数:540
□文/沈彦科
笔者认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时,如果出现个别人事安排无法到位的情况,不宜做为“遇有特殊情况”对待。
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的特定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地方各级人大也将会议召开时间定在每年的第一季度举行。按照人代会应召开的次数和时间要求,对于个别人事安排未到位的,属于个别现象,不宜做为“特殊情况”的理由推迟召开人代会。
遇有特殊情况的适用。关于“特殊情况”应该泛指重大性的事项,对于出现个别副乡镇长人选没有确定到位的,应依照地方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可以在下次乡级人代会上进行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特定性。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十五项职权可归纳为保障权、审查和批准权、监督权、决定权、选举权、审议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权等。这些职权内容均是本行政区域内的重要事项,凡列入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议题,在会议召开中不可缺少。列入会议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府一委两院”人员及上一级人大代表的议题,主要有换届时的集中选举和平时的个别人事变动选举,按一般操作程序,涉及人事变动的议题,基本都是在地方人代会召开前已安排到位,自然不存在推迟召开会议的问题。
笔者认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时,如果出现个别人事安排无法到位的情况,不宜做为“遇有特殊情况”对待。
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的特定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地方各级人大也将会议召开时间定在每年的第一季度举行。按照人代会应召开的次数和时间要求,对于个别人事安排未到位的,属于个别现象,不宜做为“特殊情况”的理由推迟召开人代会。
遇有特殊情况的适用。关于“特殊情况”应该泛指重大性的事项,对于出现个别副乡镇长人选没有确定到位的,应依照地方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可以在下次乡级人代会上进行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特定性。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十五项职权可归纳为保障权、审查和批准权、监督权、决定权、选举权、审议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权等。这些职权内容均是本行政区域内的重要事项,凡列入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议题,在会议召开中不可缺少。列入会议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府一委两院”人员及上一级人大代表的议题,主要有换届时的集中选举和平时的个别人事变动选举,按一般操作程序,涉及人事变动的议题,基本都是在地方人代会召开前已安排到位,自然不存在推迟召开会议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