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属于“特殊情况”由召集者认定
2025年02月11日
字数:575
□文/滕修福
笔者认为,“遇有特殊情况”的认定权属于召集者,因“人事安排未到位”等特殊情况,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决定提前或推迟召开人大会议,程序合法,理由正当。
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是本级人代会的法定召集者。一般情况下,人代会的召开时间和主要议程要提前一个月以上作出决定并通知代表。关于这一点,全国人大议事规则有明确的时限要求地方各级人大议事规则也参照全国人大议事规则作出了类似的时限规定。
由于召开人代会的时间是在一个多月前决定的,其间难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特殊情况;因此,变更人代会召开时间是特殊情况下的现实需要。诸如:2020年初突发的新冠疫情,造成全国“两会”不得不推迟到当年5月下旬召开,地方人代会的召开时间也是一推再推。还有一些地方人代会,出现诸如:与上级重大重要会议的时间冲突,不得不提前或推迟;换届人事安排比预期延迟,也不得不延后等。
关于“人事安排未到位”能否做为“遇有特殊情况”的理由?笔者认为,当然能!毋庸置疑。选举权是各级人大的首要职权,投票选举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和领导人员,是各级人代会的重要议程之一,不可或缺。人代会一般一年只开一次例会,不宜错过。能否提前或推迟召开人代会的决定权依法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认为能做为“遇有特殊情况”的理由,就表决通过;不能,就予以否定,无须纠结。
笔者认为,“遇有特殊情况”的认定权属于召集者,因“人事安排未到位”等特殊情况,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决定提前或推迟召开人大会议,程序合法,理由正当。
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是本级人代会的法定召集者。一般情况下,人代会的召开时间和主要议程要提前一个月以上作出决定并通知代表。关于这一点,全国人大议事规则有明确的时限要求地方各级人大议事规则也参照全国人大议事规则作出了类似的时限规定。
由于召开人代会的时间是在一个多月前决定的,其间难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特殊情况;因此,变更人代会召开时间是特殊情况下的现实需要。诸如:2020年初突发的新冠疫情,造成全国“两会”不得不推迟到当年5月下旬召开,地方人代会的召开时间也是一推再推。还有一些地方人代会,出现诸如:与上级重大重要会议的时间冲突,不得不提前或推迟;换届人事安排比预期延迟,也不得不延后等。
关于“人事安排未到位”能否做为“遇有特殊情况”的理由?笔者认为,当然能!毋庸置疑。选举权是各级人大的首要职权,投票选举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和领导人员,是各级人代会的重要议程之一,不可或缺。人代会一般一年只开一次例会,不宜错过。能否提前或推迟召开人代会的决定权依法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认为能做为“遇有特殊情况”的理由,就表决通过;不能,就予以否定,无须纠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