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议案建议制度的形成和完善
2025年0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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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佚 名
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至今,全国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制度经历了建立、发展到逐步完善的过程,在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方面不断巩固和拓展。
2024年3月5日,来自全国各地的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齐聚北京,参加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代表们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提出议案建议。这次会议,代表们共提出议案298件,建议、批评和意见9235件。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人大代表的法定权利。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至今,全国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制度经历了建立、发展到逐步完善的过程,在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方面不断巩固和拓展。
1954年9月16日,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提案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习仲勋同志任主任委员;会议听取并审议通过了习仲勋所作的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提案审查委员会关于提案的审查报告,决定将代表提出的39件提案交由国务院依照审查意见分别处理。此后,一届至五届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议事案都称提案,并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处理。
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组织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代表建议。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法制委员会主任习仲勋在《关于四个法律案的说明》中,解释了提案区分为代表议案和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原因。他说,过去每次全国人大会议上代表们提出的大量议案,主要是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涉及的问题很多并不属于全国人大的职权范围,大会不好通过实质性的决议,只能决定转交有关方面研究处理。把代表议案和代表建议区分开来,“比较符合实际,既简化了工作程序,又可以使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同样能够得到适当的处理和答复”。从此,议案规范为代表议案和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从1983年六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开始,全国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依法分别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和意见。
1989年,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对议案建议的提出办理作出详细规定。福建代表团32名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授权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厦门经济特区实施的议案(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福建代表团36名代表又再次提出该议案),被列入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议程并审议通过。
1992年,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代表法,将提出议案建议作为代表基本权利予以规定。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广东代表团32名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负责筹备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事宜的议案,被列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议程并审议通过。2005年6月17日,委员长会议原则同意全国人大代表议案处理办法,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建立起系统的代表议案建议工作制度。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代表工作。每年大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参加有关代表团审议,面对面听取代表意见建议,要求有关方面认真办理。代表议案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