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宪法之光,点亮中国之治壮丽航程

2025年02月11日 字数:1923
改。
  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方针政策载入国家根本法,使我国宪法更好体现人民意志,更好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更好适应提高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能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对推动我国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改革开放40多年来的历程充分证明,我国宪法有力坚持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好宪法,是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创造幸福生活、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治保障。
  关于现行宪法对“五四宪法”的传承与发展,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任喜荣认为,我国现行宪法与“五四宪法”在内在精神、文本结构、国家机构、实施机制上的紧密联系,为我们展现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从起步到逐渐成熟的历史发展进程。现行宪法传承了“五四宪法”作为“人民宪法”的精神本质,继承和完善了国家权力体系,优化了公民基本权利义务体系,创新了宪法全面实施的理念和机制。现行宪法稳定有效运行,展现了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各方面工作逐渐走向法治化的现实。
  ■新时代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行稳致远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坚定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推动宪法完善和发展,这是我国宪法保持生机活力的根本原因所在。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健全宪法相关法律制度和机制是重中之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要求,“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近年来,通过不断完善宪法监督制度,加强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我国宪法监督水平稳步提高。
  合宪性审查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宪法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政策是否符合宪法进行的审查,是推动宪法实施和监督的重要制度安排。党的十九大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都对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近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严格落实宪法法律的规定和党中央指导性文件的要求,把合宪性审查工作贯彻到立法各方面各环节,实现了审查对象全覆盖、审查主体全链条、审查程序全过程。开展涉宪性问题的事先审查和咨询工作,将合宪性问题和社会重大关切及时解决在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起草环节、出台之前。在制定修改国务院组织法、对外关系法、爱国主义教育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过程中,针对有关方面提出的合宪性问题进行审查,对宪法有关规定的含义提出解释性研究意见,区分不同情况作出适当处理,确保每一部法律、每一项制度、每一条规定都符合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
  作为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另一项重要制度,备案审查制度不断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逐步提高。2015年,修改《立法法》,增加主动审查、向审查建议人反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及经济特区法规应当说明变通规定等内容。2019年,制定《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对宪法和有关法律关于备案审查的规定作出进一步细化。2022年,修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将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规定作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法定职权。2023年,再次修改《立法法》,总结实践经验,增加专项审查的内容,明确备案审查工作中的合宪性审查要求,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查制度;同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公布施行,对备案审查工作的基本原则、备案和审查范围、审查方式和有关工作机制作出规定,进一步为保证宪法实施和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自2017年起,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备案审查工作实现制度化、常态化。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