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宪法之光,点亮中国之治壮丽航程
2025年0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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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帮助权,受教育权,进行科研、文艺创作等文化活动的自由;享有监督控告权;对妇女、青年、儿童及国外华侨等的权利保护。还规定了公民必须履行的若干基本义务。
“五四宪法”总结了新中国社会主义改造与社会建设经验第一次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新中国的社会结构和政权组织形式,构建了国家机构体制机制制度,确立了人民政权具体行使国家权力的组织机构、职权和运行规则,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奠定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地位,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宪法。
对于“五四宪法”的历史贡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胡锦光认为,“五四宪法”开创了人民宪法的先例,以正式宪法确认了人民政权的合法性,确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的合法性,建立了国家制度并确认其合法性,确认了公民基本权利体系,建立了国家机构体系,贯彻了实事求是的精神,开创了关于宪法草案充分讨论的先例,形成了中国共产党制宪、修宪的先例,并形成了惯例。
■新中国宪法的发展进步
宪法同党和国家前途命运息息相关。
作为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宪法,“五四宪法”为巩固社会主义政权和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发挥了重要保障和推动作用,也为改革开放新时期我国现行宪法的通过和完善奠定了基础。
但这之后,受“左”的指导思想影响,我国宪法建设也走了一些弯路,经历1975年、1978年宪法的曲折发展,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受到损害。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成为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路线方针政策,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在继承《共同纲领》和“五四宪法”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的基础上,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要求,“八二宪法”应运而生。
历经两年多时间,经过充分审议和周密调研,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宪法修改草案。
“八二宪法”共138条,基本沿用了“五四宪法”的总体定位。主要变化是,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放在了“国家机构”之前,并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公民较为全面和广泛的基本权利保障模式;比较完整地确立了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核心的国家机关框架;首次将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写入宪法;承认国营、集体、个体三种经济都不可缺少;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设立乡政府作为基层政权,普遍成立村民委员会作为群众自治组织。“八二宪法”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宪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完备的一部宪法。
宪法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作出新规范,才具有持久生命力。现行宪法颁布施行后,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和发展,在党中央领导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和2018年对现行宪法进行了五次修